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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规则 > 关于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务指引第 1号—— 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务指引第 1号—— 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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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股票发行备案程序的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备案文件。

第三条 公司报送备案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每次报送书面备案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与书面文件一致的电子文件(WORD、EXCEL、PDF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格式)。

第四条 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 本指引附录规定的备案文件目录是对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备案审查需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要求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材料。

第六条 备案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第七条 备案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 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字样,扉页应标明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办券商主管领导、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第八条 备案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第九条 备案文件应采用标准A4 纸张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备案文件目录》

附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发行备案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 要求披露的文件

1-1 股票发行方案

1-2 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1—3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1—5 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1—6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

1—7 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1—8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 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审计或报告(如有)

第二部分 不要求披露的文件

一、挂牌公司相关文件

2-1 备案登记表

2—2 股票发行备案报告

2—3 认购合同或认购缴款凭证

二、其他文件

2—4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对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2—5 5 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报告

2—6 6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如有)

2—7 7 资产生经营所需行业质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如有)

2—8 8 签字注册会计师、律或者资产评估的执业证书 复印件

及其所在机构的执业证书2—9 9 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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