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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可把控、可
举证、可识别”的原则,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形成基本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
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
文件。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国
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批复文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公司和中介机构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
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监
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含有财政参与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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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可以基金的有效投资决策文
件替代国资监管机构或财政部门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国
有股权由国资监管机构以外的机构监管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授
权经营单位的下属子公司,可提供相关监管机构或国有资产授
权经营单位出具的批复文件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证)替
代国资监管机构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公司股东中存在为
其提供做市服务的国有做市商的,暂不要求提供该类股东的国
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或
备案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股份公
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
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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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
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
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
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
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
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
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三)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营运记录
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公司营
运记录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
营运记录,不能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2.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00 万
元;因研发周期较长导致营业收入少于 1000 万元,但最近一期
末净资产不少于 3000 万元的除外。
3.报告期末股本不少于 500 万元。
4.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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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
要求:
1.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
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2.公司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
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或
情况,且相关事项或情况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3.存在其他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
况。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
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
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运行规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建立全面完整的
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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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
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
论、评估。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公司法》
规定的任职资格,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
应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24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
司的合法权益。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情形的,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
范(完成交付或权属变更登记)。
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从公司拆
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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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
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
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下属子公司(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
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下同)须依法开展
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
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
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
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
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
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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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
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4.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在申请挂牌时应不存在被列
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属行业为重污染行业的,根据相关规
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
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不属于重污染行
业的,但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
施的,应在申请挂牌前办理完毕。
6.公司财务机构设置及运行应独立且合法合规,会计核算
规范。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
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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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
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
求。
(3)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
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公司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
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
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
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
是否已予纠正。
(4)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财务不规范:
①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
计处理,导致重要会计政策适用不当或财务报表列报错误且影
响重大,需要修改申报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②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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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且未规范;
③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情形。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
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
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
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
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
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
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
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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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曾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
权转让的,股票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前应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
场停牌或摘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完成在
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的摘牌手续。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
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
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