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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86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23-07-28 21:28

犀牛之星7月28日晚讯,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关于资格准入,对专门申请北交所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科创板做市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有关资本实力和分类评价要求,净资本由100亿元调整至50亿元,连续三年分类评级为A类A级(含)以上调整至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同时,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点的两项指标,即在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一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20,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关于《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我们起草了《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前期,我会已经发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称《科创板做市规定》),为证券公司申请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做市提供了制度依据。北交所今年2月正式引入做市交易机制以来,做市商依规履行做市报价义务,技术系统运行稳定,对做市股票的流动性改善和交易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我们立足于北交所特点和发展需要,起草了《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优化现有做市商制度安排,适度调整完善专门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的证券公司准入条件。

二、《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主要内容

《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共八条,主要包括北交所股票做市准入条件、规则衔接安排、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内容。

(一)关于资格准入。对专门申请北交所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科创板做市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有关资本实力和分类评价要求,净资本由100亿元调整至50亿元,连续三年分类评级为A类A级(含)以上调整至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同时,新增更加符合北交所特点的两项指标,即在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一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20,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二)关于规则衔接。为做好与《科创板做市规定》之间的衔接,《北交所做市特别规定》明确:一是除准入条件外,关于证券公司准入程序、义务履行、做市商券源、风险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等其他规定,参照《科创板做市规定》执行。二是依据《科创板做市规定》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仍可在北交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三)关于监管执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同时,授权北交所制定业务规则,规定做市商权利义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发挥做市交易机制作用,促进市场保持合理流动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限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0亿元;

(三)近3年分类评级有1年为A类A级(含)以上且近1年分类评级为B类BB级(含)以上;

(四)北交所保荐上市公司家数排名前20或最近一年新三板做市成交金额排名前20;

(五)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七)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业务人员及专职

合规风控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八)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北交所组织的评估测试;

(九)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交所报送下列信息:

(一)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月度报告和季度压力测试报告;

(二)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除准入条件外,关于证券公司准入程序、义务履行、做市商券源、风险管理、异常交易监控等其他规定,参照《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执行。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公司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北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对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北交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规定做市商权利、义务,明确有关交易安排、交易监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并可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做市商落实有关要求。北交所至少每半年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次做市业务运行及自律管理等情况。

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在北交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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