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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门槛降至50万!北交所第三批规则来了 即日起启动投资者预约开户

4528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21-09-17 17:29

犀牛之星讯  9月17日消息,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投资者即可预约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

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而此前新三板精选层公司投资者门槛为100万,北交所相关负责人接受央视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将投资者门槛从100万降到50万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横向比较了风险。将在北交所上市的公司是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虽然具有业绩波动大、业绩不稳定等风险,但是横向比较金融衍生品交易、期货期权等交易风险客观上还是相对低的,所以可以适当降低投资者门槛。

  1. 二是降低投资者门槛可以增加板块流动性。目前新三板精选层符合100万门槛的投资者175万户,降低门槛可以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为上市企业开拓更广泛融资渠道,增加流动性的同时提高溢价,投资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投资。

另外,全国股转公司同步修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新三板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即日起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附: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

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本所市场

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对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申购和交易(以下统称交易)的适当

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

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按照本

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

管理,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所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

本所市场交易。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本

- 2 -

所业务规定,了解上市公司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

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

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等业务。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

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

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机构投资者参与本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适当性准入条件。

第六条 公司上市前的股东、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等,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只能买卖其

持有或曾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

建立健全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和适当性匹配等内部管

理制度,明确匹配依据、方法、流程等。

第八条 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

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并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 3 -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北交所股票交易的

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北交所股票投资风险。评

估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应当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 会员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要求

首次委托买入本所股票的投资者,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

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揭示北交所股票交易风险。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买入

委托。

第十条 会员应当制定投资者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投

资者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

和投资者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

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的,应及时告知会员。会员应当建立投

资者评估数据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其参与证券交易

的情况,及时对评估数据库进行更新,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

情况和本所市场业务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

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会员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

申报材料。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当

及时告知会员。

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会

- 4 -

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本所交易相关业务或者限

制其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

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

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

第十六条 会员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

行为时,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本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本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采取监管措

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其有关监管要求

和采取的监管措施。

对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本所可以暂停或限制其交

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

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

好记录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信息,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本所等监管机

构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

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会员应当妥善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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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本所可

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限期改正;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限制、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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