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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食品质量不合格及销售过期食品等行为 良之隆北京、太原分公司遭药监局行政处罚

715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18-05-16 20:55

5月16日晚间,良之隆(870067)公告称,良之隆北京分公司、太原分公司近日均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具体情况为:

(1)2017 年 11 月 27 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北京良之隆销售的大乌参(规格型号: 500g/袋,生产日期:2016 年 12 月 16 日,生产厂家:聊城海麒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2017 年 12 月 18 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所检大乌参产品中无机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标准要求(标准要求≦0.5mg/kg,实测结果 0.6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2018 年 3 月 13 日,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太原良之隆门店销售两箱过期(生产日期 2017 年 3 月 7 日,保质期 12 个月)“獐子岛蒜蓉粉丝扇贝”产品的投诉举报,遂对太原良之隆门店进行了现场核查。

核查发现,太原良之隆库房内有投诉者反映的相同过期“獐子岛蒜蓉粉丝扇贝”18 箱(原库存 20 箱过期产品要退货,由于管理失误,未对销售食品与退货食品进行区分储藏,导致销售过期产品 2 箱); 另有过保质期“麻辣虾球”32 盒(原购进 60 盒“麻辣虾球”,1 盒在保质期内赠送,27 盒丢失),现场过期食品原计划要进行退货, 但未按要求进行储存,也未及时清理库存。

鉴于以上行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良之隆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000 元; 罚款 80000 元。

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太原良之隆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20 元;罚款 80000 元。

犀牛之星(ipo3.com)自选股显示,良之隆主营业务是为餐饮行业和其他批发客户提供水产海鲜、冷冻 畜禽、面点主食、蔬菜杂粮的集菜品研发、采购、配送、销售为一体的生鲜食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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