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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首家地税局明确不征收新三板交易个税!

4412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18-03-26 15:00

3月26日下午,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新三板知名牛散周运南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布一则短讯,四川省梓潼县地税局在收到新三板二级市场投资者春节后寄去的《行政复议函》后,于今日上午正式致电回复投资者,已收到上级明确指示,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和主板二级市场一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前,“新三板股权交易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在市场引发争议。2017年4月,江苏省地税局曾表示,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

该说法引发众多新三板投资者不满,并质疑称《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中曾有规定,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目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个税规定是,原始股股东转让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可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观点,江苏省地税局分析称,“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而且,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都特别提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执行。

此外,江苏省地税局还补充称,目前税务部门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从2015年开始实施。这一文件出台于国发〔2013〕49号之后,其中不适用条款中,只提及了“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涉及新三板。

此后不久,多地税务部门启动了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的工作,此事在新三板圈内迅速发酵并引发热议,且有多家挂牌公司及投资者收到了要求申报纳税事项的通知单,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地区。

今年3月,首位证监会系统人大代表就此事发表观点,公开声援新三板。3月4日,全国人大代表、辽宁证监局局长兼沈阳稽查局局长柳磊在辽宁代表团驻地接受《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记者联合采访时建议:尽快明确新三板股票转让收益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安排,免于征收二级市场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柳磊表示,新三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重要平台。新三板市场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投资者的参与,相对宽松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投资者积极参与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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