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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最“无厘头”停产! 股东与董事会上演“宫斗”大戏

1418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17-08-13 18:58

周末在家闲着看剧?NO,犀牛君给各位看官推荐一部新三板“宫斗”大戏。

这部片名为《撕逼之殇:我TM停产了!》,故事的主人公叫做创兴智能(835273),讲述的是公司三名股东要求重新改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期间董事会与前述股东展开了激烈的权利保卫战,最终以“内耗”公司停产收尾。

话不多说,我们先来看看这出戏怎么演?

三名股东与董事会展开撕逼战

8月11日,创兴智能发布公告,因股东梁大藏、浙江浙大科发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杭州畅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数次要求重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导致定向增发失败;银行供应链融资停滞;上游供应商停止合作;公司员工也因无法及时领取工资福利而离职。

这一推倒的多米诺骨牌,直接致使公司停工停产。

是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说?非要搞到公司停产,翻开创兴智能的募资记录,或许能略知一二。

2016年1月,创兴智能抛出首轮定增方案,拟以5元/股募集5000万元,不过定增结果仅以1922万元收场,而上述股东浙大科发就属于该次认购的对象之一,共认购了800万元。

另外的这家杭州畅业投资,投资时间来得更早,系于2013年4月以9.009元/股的价格认缴了33.3万元注册资本增资额。2015年7月公司完成股改后,畅业投资共持有62.5万股,持股成本为4.8元/股。

而在今年7月5日创兴智能发布的第二次定增方案中,公司拟以2.6元/股的价格发行不超过1538.46万股,拟募集资金4000万。

这样的发行价对于上述两家机构而言,一旦成功实施,那便意味着自己的持股估值将被腰斩。

于是乎,两家机构股东就对董事会有意见了,在今年7月13日,这两名机构宣布将于7月2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提交重新选举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临时议案。而董事们则见招拆招,直接取消了该次股东大会。

之后“战火”愈演愈烈,两家机构股东一方面不断强烈要求公司方面召开董事会,另一方面,还将邮件抄送到了主办券商、股转公司和证监局手上。

就这样,创兴智能后院“失火”的事情,闹的沸沸扬扬,演变成了如今停产的局面。

控股股东称董事长伪造授权书

事实上,创兴智能的内部矛盾还不止于此。

根据创兴智能公告,2016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预案等10项议案。

此次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持有表决权占公司股份88.23%,时任董事长梁景波主持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彼时梁景波所持有的股份早已于2014年6月转让给了梁大藏,其共持有公司44.88%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蹊跷的是,在今年7月26日,创兴智能召开的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称,2015年股东大会时控股股东梁大藏未亲自到会,时任董事长梁景波提交的控股股东梁大藏授权委托书是梁景波伪造的。

据此创兴智能董事会通过了全体董事《关于同意将撤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且在此之前,即2017年6月,梁景波也已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长职务。

主办券商:别闹了!你们得走法律程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虽是这场闹剧的旁观者,却也为此伤了不少心神。

因囿于职责,浙商证券免不了出来当和事佬平息这场矛盾。7月17日-8月1日,浙商证券连发多条风险提示公告,先是提示投资者公司经营管理不稳定,注意投资风险。而后也对股东与董事会表示:

相关股东若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取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异议,可按公司法第22条、第100条、第101条寻求权利救济,有关《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意思就是,该议案已经超过60天了,如果你们要撤销,就去请求人民法院,不要自个窝里斗。

而如今公司也停产了,员工与监事也走了。不知经过这一番闹腾,创兴智能内部各方能否冷静下来好好沟通。毕竟公司停产谁都没有好处,更可况还可能引来监管关注,着实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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