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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智腾: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5-05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0一七年五月

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

关于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第010号

致: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智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海燕、张正权律师出席了华龙智腾于2017年5月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它需要公告的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1、2017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定于2017年

5月5日上午9时至12时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7年4月1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

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2,公告载明了会议时

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2017年5月5日上午9时,华龙智腾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在昆明市金

星小区金星广场C幢1单元801室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晖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审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关于取消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制定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制定的议案》;

11、审议《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相符,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五)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六)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7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36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云南华铄消防安全职业培训学校系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晓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同为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晓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李晴晖系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其直接持股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46%股份,李晴晖与李晓晖为兄妹关系,因此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李晴晖与本议案均存在关联关系,均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10,640,00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5,36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同为本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晓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李晴晖系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其直接持股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9.46%股份,李晴晖与李晓晖为兄妹关系,故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晴晖与本议案均存在关联关系,均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10,640,00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6,000,0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股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无。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昆明华龙智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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