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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联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8-24

证券代码:835202 证券简称:蓝联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披露文件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购买具有风险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公开披露文件;

(二)、公开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严格按照公开披露文件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撤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帐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在披露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特此公告。

浙江蓝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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