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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能源因多项重大事项未披露 公司及董事长被警示

来源:新浪 2018-11-26

新浪财经讯 11月26日,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多项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被河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的相关要求,河南证监局对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违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查,河南证监局发现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

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半年报。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6年9月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王一如诉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20日就该案作出民事调解。该诉讼涉及金额1600万元,占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1.87%,属于重大诉讼。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补充披露上述诉讼。

2017年6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子公司河南星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司及星火公司下发传票,并于2017年11月21日公开审理此案,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星火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该诉讼涉及金额2022.65万元,占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2.25%,属于重大诉讼。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补充披露上述诉讼。

2017年10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曹军、伊翠芝诉你公司及子公司星火公司、河南格润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润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立案,后下发传票要求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到庭应诉。该诉讼涉及金额2700万元,占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35%,属于重大诉讼。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补充披露上述诉讼。

2018年2月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该诉讼涉及金额2450万元,占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83%,属于重大诉讼。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补充披露上述诉讼。

三、公司及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披露

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星火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6日、2017年4月21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红军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7月6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此后,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星火公司及刘红军又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进行信息披露。

四、5%以上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

2016年10月20日,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红军所持公司1370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刘红军所持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此后,刘红军所持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又多次被司法轮候冻结,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进行信息披露。

五、子公司停产未及时披露

2016年6月7日,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保住建局向星火公司出具《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督导函》,要求其对燃煤锅炉进行整改。2016年7月,星火公司停产并开始进行锅炉拆改,截至目前仍未复产。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补充披露上述事项。

六、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挂牌以来,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星火公司、格润斯累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14笔,涉及担保金额7286万元。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七、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2016年10月,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男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约定由李俊男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由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红军提供担保;2017年3月,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瑞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刘瑞华向公司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由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红军提供担保。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八、关联方资金占用且未披露

挂牌以来,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星火公司、格润斯向控股股东刘红军、赵峻烽、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商丘市浩正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恒兴石油有限公司、商丘市华信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亚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丘亚创商贸有限公司、虞城县恒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河南富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支付大额资金共计19710.40万元,经刘红军承认,上述资金均为其本人使用,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占用资金余额为11735.90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

河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河南亚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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