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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科工(02357)公布,2015年11月1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士达与森那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7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并要求森那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富士达于2018年7月9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森那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7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及该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森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