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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盛达: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明盛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4-09

关于海南明盛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明盛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明盛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明盛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明盛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2018年3月1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8年4月4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隋滋野女士主持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截至2018年4月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持有股份11,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1)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6)审议《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报摘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部通过同意,均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全部通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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