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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者“主办券商”)作为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昊福;证券代码:430702;以下简称“ST昊福”或“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主办券商。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主办券商发现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公示信息显示,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查询结果如下:
(一)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福生
执行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京0107民初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京桂阳光纸业(北京)有限公司欠款46599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
(二)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福生
执行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京0107民初14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给付韩俊义10.501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三)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福生
执行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京0102民初22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培新书店货款220806.42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培新书店以220806.42元为基数的自二○一七年八月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培新书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六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二十四元,由被告北京昊福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9日
上述事项发生时,ST昊福均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办券商发现后立即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要求ST昊福提供充分的底稿
资料以全面掌握事实情况,并督促公司尽快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尚未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关法院判决书等底稿资料。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