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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5-21

关于安徽华愈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安徽华愈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新宇律师、马玉泉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8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8年 5

月18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8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

告并刊登了安徽华愈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 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30,02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对安徽华愈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结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预计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56,2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2】%;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

表决结果:同意【30,021,5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其中涉及回避表决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回避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各一名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2】项议案且上述表决结果被公布,其中涉及到关联方的议案,关联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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