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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夜董事长卷入落马副市长受贿案 新化股份关联交易逐年高攀 | ...

来源:凤凰网 2018-05-02

主营产品毛利率长期低于20%,且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同时,该公司与大客户合资设立公司,“关联交易”金额逐年上涨

文 | 标点财经研究员 赵春燕

化工产品精细化率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水平高低与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中国精细化工领域近十年来保持高速增长,据东兴证券数据显示,其年增长率维持在24%—45%。

近日,生产经营精细化工产品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化股份”)继2016年9月登陆新三板后,在证监会网站披露招股书,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

此次IPO,该公司拟于上交所公开发行3500万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总股本的25%,拟募集资金为4.91亿元,用于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4 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建设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等几大项目中。

标点财经研究员注意到,新化股份的生产原材料占生产成本比重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对其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而且,该公司和其香料业务最大客户瑞士奇华顿公司旗下Givaudan SA合资设立江苏馨瑞香料有限公司(下称“馨瑞香料”),后者与奇华顿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不断上涨,且在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逐年上升。

此外,新化股份董事长胡健近日被曝卷入当地落马副市长受贿案件。在2017年12月该公司向证监会递交招股书中并未披露这一事项。2018年4月2日,新化股份针对此事单独作出一份公告。

针对上述问题,标点财经研究员向新化股份董秘办发送采访提纲,该公司向标点财经研究员表示,公司通过采用随行就市的原材料采购方式以及持续改进生产工艺技术,逐步降低原材料的消耗率,进而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而瑞士奇华顿(GIVAUDAN LTD)与新化股份的香料产品交易系出于双方正常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公司香料香精业务产生利润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和持续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董事长卷入受贿案件,该公司表示一切信息以公告为准。

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大

招股书显示,新化股份是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主要产品为脂肪胺系列、有机溶剂系列和香料香精系列。其中脂肪胺系列、有机溶剂系列和以松节油为原料的合成香料香精系列为当前主导产品。

通过招股书及该公司最新发布的年报,标点财经研究员注意到,2014年至2017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5.42亿元、13.28 亿元、15.91亿元、20.27亿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3525.12万元、6507.05万元、8431.89万元、11881.88万元。

新化股份的上游行业为石油化工行业。该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丙酮、丙烯和酒精等各类基础化工产品,招股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该公司对外采购这几种主要原材料金额分别为8.08亿元、5.59亿元、6.76亿元和4.08亿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38%、42.06%、42.48%和43.28%,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均超过四成。

虽然这些原材料均为基础化工原料,大部分市场供应充足,但是价格与石油产品价格、市场供需关系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全球石油市场的价格波动、市场供需的不平衡等因素均会带来基础化工产品采购价格的波动,进而对其毛利率造成影响。

2014年新化股份的毛利率为13.57%,明显低于2015年-2017年19.10%、19.28%、18.90%的毛利率。对此新化股份称,2014年其主要原材料丙烯及丙酮价格较高,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小于原材料价格上升幅度;而在2014 年11—12月丙烯及丙酮价格快速下降,且2015 年全年价格持续走低,同时其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幅度小于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导致其当期综合毛利率有所上升。

由此可见,原材料价格的变动对新化股份毛利率影响较大。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较短时间内大幅波动,而该公司主要产品售价的调整不及时或不充分,该公司的毛利率会受到影响。

年合资成立馨瑞香料,该公司与瑞士奇华顿之间的交易被视同为关联交易。

201年合资成立馨瑞香料,该公司与瑞士奇华顿之间的交易被视同为关联交易。

2014年至2017年,新化股份向瑞士奇华顿公司销售香料产品的金额分别为0.8亿元、1.45亿元、1.91亿元、2.87亿元,金额逐渐上升,且占该公司香料业务收入的比例持续保持在八成左右,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24%、11.05%、12.10%、14.15%,呈逐年上升态势。

董事长卷入落马副市长受贿案

除了原材料、毛利率等问题,近期坊间传得沸沸扬扬的该公司董事长胡健涉建德市原副市长程茂红受贿案的消息,也让该公司上市之路充满变数。

标点财经研究员从官方渠道获得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刑终406号《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显示,2000年至2016年期间,程茂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开发、工程承接及亲属工作调动、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楼林、胡某等多人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46.98万元。

裁定书显示,2003年和2006年,程茂红应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搬迁、供电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3年,程茂红利用其担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涉环保项目审批提供帮助。

2013年10月,程茂红伙同其子(另案处理)以投资基金为名,收受胡某所送好处费50万元。

2014年3月,程茂红收受胡某所送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

从新化股份招股书中可以看到,该公司现任董事长胡健,在1999年3月至2008年5月任新化有限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08年6月至2014年1月任新化股份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14年2月至今任新化股份董事长、党委书记。由此可见,裁定书中提到的“胡某”正是新化股份现任董事长胡健本人。

对于上述内容,新化股份并未在其2017年12月向证监会递交的招股书中予以披露。时至2018年4月2日,该公司针对此事作出了临时公告。

公告中新化股份方面称,经侦办机关认定,胡健与程茂红的经济往来“存在被索贿的情节”,且“无证据显示公司及胡健是否据此获得了不正当利益”。

其亦于公告中给出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建检预查[2018]534 号):根据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的查询结果,在查询期限2008 年3 月14 日至2018 年3 月14 日期间,未发现公司、胡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行贿犯罪记录。

该公司认为,该案件已终审判决并生效。经执法机关认定、相关查询结果及获得的证明文件等,对于公司和公司董事长,不涉及前期侦办过程中的立案侦查情况,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记录,也无证据显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此,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胡健担任公司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不利影响;同时该事项不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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