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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元期货:非法集资案例集锦三

来源:东方财富期货 2018-02-07

“私募股权”的投资骗局

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并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又伙同张某某在上海注册设立××基金公司,打着招募基金的旗号,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出借及购置房产等个人挥霍,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85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夸大宣传、承诺回报、

黄某、李某某培训公司人员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向亲友介绍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还多次在上海、安徽、浙江等地设立多个招募投资经营点,以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额回购等投资回报招揽投资人。

2。分红派息,利益诱惑

在明知公司并无盈利的情况下,黄某等人欺骗、利用其他股东并以“董事会决定”的名义,在上海、安徽等地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借新还旧、挪用本金等手段向投资者兑现每年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假象,骗取投资人的信任。

3。虚假增资,居心叵测

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2008年7月至8月间,黄某指使王某某先后采取支付高额中介费、提供股份投资比例资料,并通过向他人拆借及关联企业之间来回划款增资、验资等手段,为其中两家公司虚报增资,欺骗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增资注册和股权变更登记,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

案件警示

黄某伙同他人成立A公司等多家非实体企业,对外宣称创投企业,但其实际经营范围却与创投企业毫无关系,只是为非法集资活动披上股权投资基金的美丽外衣。黄某案正是当前利用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惯用的手法,即注册地和实际经营或开展活动不在一地,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私募股权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投资为运行方式,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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