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密码输入错误
密码输入错误

忘记密码?

扫码登录

请使用最新版本犀牛之星app扫描二维码登录

立即注册 二维码登录

安谱实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2-22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15/F,16/F,ShanghaiTower501YinchengRoad(M),

Shanghai200120,P.R.China

Tel:+8621-58785888 Fax:+8621-58786866

dentons.cn

目录

一、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4

二、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5(一)本次发行方案...... 5(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5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7(一)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7(二)本次股票发行的结果...... 9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10五、本次发行中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 10六、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11(一)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情况...... 11(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12七、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式。...... 12八、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估值调整条款。...... 13九、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核查说明...... 13十、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情形的核查说明...... 13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核查说明...... 14十二、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对赌安排、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核查说明...... 14 dentons.cn

十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核查说明...... 15十四、《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相关情况的核查说明..................................................................................................................................... 16

十五、公司是否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核查说明...... 16

十六、结论意见。...... 17

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谱实验”或“公司”)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安谱实验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安谱实验的行为以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dentons.cn

3、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3.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3.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谱实验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安谱实验在相关文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dentons.cn

根据2017年10月31日即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发行前,公司在册股东为57名。根据公司2017年11月

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

议案》,公司本次将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方案》,本次将

向1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投资者不超过35名,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为

58名,未超过200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监

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公司2017年11月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及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人拟向1名投资者发行股票,共计发行普通股股票不超过152,390股(含152,39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0.50 元,合计发行总金额为人民币1,600,095.00元(含 1,600,095.00元)。

发行对象的拟认购数量和认购方式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 认购股份数(股) 认购金额(元) 认购方式

1 王维 核心员工 152,390 1,600,095.00 现金

合计152,390 1,600,095.00 -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dentons.cn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及经核查发行对象的身份信息,该名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王维,男,197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目前就职于公司,担任公司信息管理部经理。

2、投资者适当性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王维作为公司核心员工的认定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提名通过,公司已发布关于对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且全体员工未对上述提名提出异议,公司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表决提名通过,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此已发表认定意见,并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dentons.cn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1、核心员工的认定

2017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

了本次会议,全体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召开提请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6月1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等公告。

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全体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查核心员工人选的议案》。

dentons.cn

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职工代表出

席了本次会议,全体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2017年6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年6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该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38,142,0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40%。会议以38,142,010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

了《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

2017年6月3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201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5

名,实到董事5名,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一致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的议案》、《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本次会议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017年10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

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dentons.cn

2017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该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38,133,8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6.38%。。会议以38,133,810股同意、0股弃权、0股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批

准了《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会议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017年11月10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

露了《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结果

根据公司提供的缴款凭证,认购对象已在《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款项。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1月17日出具了众会字(2017)

第6276 号《验资报告》,对认购对象缴纳的认缴股款进行了验证,截至 2017

年11月16日止,公司已经收到认购对象新增股份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60.0095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5.2390万元,余额合计人民币144.7705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的股本为3,971.838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对象认购股票的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已缴纳,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dentons.cn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了相应的认购协议,就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和《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公司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本次发行中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dentons.cn

六、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安谱实验本次股票发行前股东人数为57人,其中包括自

然人股东56名,法人股东1名。

法人股东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叶华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34500338C

注册资本 人民币452,800,250.00元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成立日期 2002年01月04日

营业期限 长期

经营范围 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和相关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凭许可证经

营)、安装;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机械、电

气、仪表、电信和控制系统设备的运营维护及检修服务,计算机

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计算机自动控制及监视

系统设计与安装;环保工程、机电工程、电子工程、消防设施工

程、市政工程、水利水务工程、节能工程的设计、施工,从事进

出口业务。(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及许可经营的

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dentons.cn

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及经核查发行对象的身份信息,该名发行对象为公司核心员工王维。

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详见“二、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之“(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原有股东中无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不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的情形存在。

七、本次发行的认购方式。

根据《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和《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份全部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相关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以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dentons.cn

八、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估值调整条款。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和《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股份认购股权登记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除权、除息情况,不需要对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股份认购协议》中也无估值调整条款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估值调整条款。

九、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的核查说明

经核查,根据本次该名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的声明及付款凭证,本所律师认为,在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中,认购对象以自有资金认购,并真实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十、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情形的核查说明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dentons.cn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系自然人,因此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中的认购对象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十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份支付的核查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以现金认购的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152,390

股,发行价为每股10.50元。本次发行目的系增强公司对核心员工的凝聚力,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保障公司经营的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股。根据公司2017年3月21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公示的2016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

248,199,356.72元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6.27元,基本每股收

益1.52元/股;根据公司2017年8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中心公示的

2017年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272,090,911.04 元,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6.88元,基本每股收益0.60元/股。本次股票发

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水平的预测、公司所处行业及自身成长性等多种因素,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后最终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公允,本次股票发行不属于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财会[2006]3号)的股份支付会计准则。

十二、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对赌安排、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核查说明

dentons.cn

通过查阅《股票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公告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对赌安排、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8月8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要求。

十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核查说明

201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议案。2017年11月9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票发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上海银行衡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003436372,并已与主办券商和上海银行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同时,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经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据此建立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dentons.cn

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披

露了《股票发行方案》,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的有关要求,建立并披露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和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十四、《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相关情况的核查说明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平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检索信用中国“失信人黑名单查询”(http://www.creditchina.gov.cn/),安谱实验及安谱实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均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是否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核查说明

公司与主办券商和上海银行衡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集中管理本次股份发行所募集的资金。经核查,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dentons.cn

根据上海银行衡山支行出具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03003436372)的交易明细单,2017年11月20日上海银行衡山支行有一笔人民币200元的自动扣款。根据上海银行衡山支行出具的收费回单,上面记载的扣款事宜为出具验资询证函收费。由于上海银行衡山支行未主动告知公司此笔自动扣款,且公司知晓此事宜后及时将人民币200元存入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此公司不存在提前使用存放在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十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谱实验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尚需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并在公司股票登记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后,完成本次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谱实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负责人:

陈峰 汪海飞

秦翠翠

年月日

提交反馈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