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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医院:股权激励计计划(草案)(更正后)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2-18

证券代码:831672 证券简称:莲池医院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目录

释义......3

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4

第二章制定本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4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4

第四章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4

第五章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5

第六章激励对象认购资金来源......8

第七章激励计划的锁定安排......8

第八章股票回购及转让......8

第九章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9

第十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9

第十一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0

第十二章附则......10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件中具有如下含义:

莲池医院、公司 指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暂定名:青岛莲池鑫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 指

(最终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

中雅投资、控股股东 指 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依据本激励计划通过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间接持有

激励对象 指

公司股份的管理人员及职工

股东大会 指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指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章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医院”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人员、公司中层人员以及公司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章 制定本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

二、自愿参与:本着自愿参与、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强制员工参与。

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要对激励对象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目标作出要求,从而保障本计划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相关机构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四章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对公司业绩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人员、公司中层人员以及公司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3、公司发展特别需要的紧缺人才;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激励的人员。

上述人员均需要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4、在任职期间由于行贿受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情形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其他董事会认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一、激励对象持股方式

在符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以被激励对象通过合伙企业(暂定为:青岛莲池鑫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本股权激励计划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所直接持有的莲池医院

43,020,000股股份。中雅投资拟向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莲池医院的股份,被激励对象通

过合伙企业间接持有莲池医院的股份,本股权激励计划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股票的数量

公司控股股东淄博中雅投资有限公司拟向合伙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莲池医院不超过106.40万股股份。

四、股票的价格

本计划项下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认购公司股份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9.00元/股。本次

股权激励价格参考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价格9.70元/股,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经控股股东与激励对象本着自主自愿、自负盈亏的原则充分沟通后确定。

五、股票的分配

1、被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的股票数量根据股权级别基准股数等因素进行确定。

被激励对象根据股权级别对应的基准股数,结合自身情况认购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实际认购数量以最终实缴认购为准。

2、股权级别基准股数表、各公司员工持股人数分配表

各公司员工股持股人数分配表

公司名称 持股人数上限(人)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25

青岛莲池妇婴医院有限公司 13

淄博莲池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4

合计42

激励对象及激励股份授予明细

序号 激励对象 合伙出资额 间接持有莲池医院 激励原因

(万元) 股票数量(万股)

1 毕耜学 27 3 董事、高管

2 王优恩 45 5 管理层

3 陈凯 45 5 中层

4 王华琴 45 5 管理层

5 郝翠云 9 1 中层、骨干

6 姜群 18 2 中层、骨干

7 王岩 9 1 中层、骨干

8 宋春玲 18 2 中层、骨干

9 孙洪涛 27 3 中层、骨干

10 金生 9 1 中层、骨干

11 李凤娟 18 2 中层、骨干

12 唐凤叶 18 2 中层

13 张春艳 9 1 紧缺人才

14 温志明 45 5 中层

15 王金芝 42.3 4.7 中层

16 孙芬 18 2 骨干

17 李海旭 36.9 4.1 中层

18 王虹 39.6 4.4 中层

19 房春梅 18 2 骨干

20 王佳琴 18 2 中层

21 李新兵 18 2 中层

22 任燕 18 2 骨干

23 罗文 9 1 骨干

24 张玉爱 18 2 骨干

25 封明爱 9 1 骨干

26 董传江 18 2 中层

27 朱美玲 45 5 董事、管理层

28 姜晶 45 5 管理层

29 赵红彦 13.5 1.5 管理层

30 刘萍 45 5 中层

31 王显超 18 2 中层

32 陈志成 18 2 中层

33 孙再兴 18 2 中层

34 乔波涛 18 2 中层

35 孙素玲 9 1 中层

36 孔令凯 18 2 中层

37 王均民 5.4 0.6 中层

38 韦华 5.4 0.6 中层

39 吕岩 35.1 3.9 管理层

40 李梦月 27.9 3.1 中层

41 李权 14.4 1.6 中层

42 钟国红 17.1 1.9 骨干

合计—— 957.6 106.4 ——

第六章激励对象认购资金来源

激励人员自行筹资,公司不提供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七章激励计划的锁定安排

被激励对象自合伙企业取得控股股东转让的股权之日起,合伙企业持有莲池医院的股份即开始锁定,锁定期限为两年。

第八章股票回购及转让

被激励对象取得合伙份额后,如发生下列情形的,自下列情形出现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激励对象应将其所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有限合伙人。

1、股权激励期间激励对象劳动合同到期未能续约、离职或被公司辞退情形,激励对象应当将其所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有限合伙人,转让价格为【合伙份额本金加中国银行同期利息】;

2、员工因公意外死亡,可由继承人继承。非因公意外死亡的,激励对象应当将其所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有限合伙人,转让价格为【合伙份额本金加中国银行同期利息】。

第九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制定并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

二、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伤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计划实施。。

第十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要求及期限为公司工作;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激励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权在解锁前不得用于出售、交换、担保或偿还债务,或就处置激励股票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四)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税费及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费。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如果在本计划公告之日至本计划实施完毕期间,股转公司就股权激励事项出具更新的业务规则,本计划需按照业务规则要求修改(如涉及),并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若公司根据监管要求及变化,在不损害激励对象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有权修改本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同意进行配合。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计划的变更、终止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计划生效后,如股转系统发布关于股权激励的专项管理制度,公司将根据规定调整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以使本激励计划符合监管要求。

淄博莲池妇婴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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