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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能控股: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2-0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02F20160313-00006

致: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优能控股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优能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6号》、《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二)》等有关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17年11月9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本所经办律师现就需要律师补充说明或解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两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中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经办律师在进行充分审慎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程

为发展公司在医疗健康领域业务,优能控股于2017年8月30日与中美海惠

商议继续增加对哈尔滨质子的投资,并于当日相应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哈尔滨质子肿瘤医院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交易进程备忘录》。

2017年8月30日,优能控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号:2017-078),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停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票仍处于暂停转让状态。

2017年8月31日,优能控股、哈尔滨质子及中美海惠相关人员与独立财务

顾问的业务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共同讨论了本次重组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相应签署了《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交易进程备忘录》。

2017年9月6日,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证券的自查报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等文件,完成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2017年10月17日,优能控股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

2017年10月19日,优能控股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等文件。

2017年11月9日,优能控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公告号:2017-09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优能控股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的核查报告》以及《法律意见》。

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的具体核查情况

(一)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重组业务指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本次核查的主要对象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如下: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人员;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6.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筹划、制定、论证、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二)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重组业务指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核查期间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6个月,即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8月30日(以下简称“本次核查期间”)。

(三)核查对象在本次核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及存在股票交易的核查对象的证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账户交易流水等,在本次核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股票交易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日期 买入方(注1) 卖出方(注2) 交易数量(股)

1 2017年3月23日 郭秀芬 深圳创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50,000

2 2017年3月23日 张银军 深圳创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0,000

3 2017年3月29日 陈义发 傅伟 515,000

4 2017年4月6日 陈义发 傅伟 285,000

5 2017年4月6日 张银军 傅伟 300,000

6 2017年4月11日 张银军 傅伟 35,000

7 2017年4月11日 孙晓辉 傅伟 260,000

8 2017年4月11日 姜坤志 傅伟 200,000

9 2017年4月11日 张银军 桂再群 75,000

注1:上述买入方均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条件,其交易核查情况详见本所于2017年11

月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

注2:上述卖出方中,傅伟、桂再群系夫妻关系,傅伟持有深圳创造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创造”)60%合伙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3月23日,

深圳创造卖出其持有的优能控股全部股票340,000股,转让后不再持有优能控股股票。2017

年4月6日以前傅伟为公司持股比例10%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票数量1,090,000股,持股

比例为10.90%。2017年4月6日,傅伟卖出公司股票585,000股。转让完成后傅伟持有公

司股票数量505,000股,持股比例变更为5.05%;桂再群持有公司股票75,000股,持股比例

为0.75%,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8%,低于持股比例10%。2017年8月30日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形成时,已不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条件。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核查情况

根据《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及存在股票交易的核查对象的

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核查期间有公司控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义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晓辉,公司董事郭秀芬、张银军及姜坤志,傅伟,桂再群,深圳创造参与了公司股票转让。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陈义发、孙晓辉、郭秀芬、张银军及姜坤志的交易核查结果本所已在2017年11月9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中进行了披露。在本次核查期间,深圳创造、傅伟、桂再群的股票交易的行为,均发生在2017年4月12日前,当时公司尚未作出投资哈尔滨质子的决策,也未着手策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未形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上述转让交易均出于股东自身对行业及市场的判断,属于股东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根据傅伟、桂再群、深圳创造出具的说明:“本人/本公司在2017年3月-4

月期间参与优能控股股权转让,系因优能控股被收购后,主营业务方向发生变更,本人/本公司由于对公司转型后的行业领域不熟悉故出让优能控股股权。该股票交易系出于买卖双方根据自身对公司行业及市场的判断决定,属于正常投资退出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三、核查对象的声明与承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深圳创造、傅伟、桂再群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深圳创造承诺:“本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将公司股份250,000股出让给郭秀芬;本

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

元/股的价格将公司股份90,000股出让给张银军。优能控股暂停转让前本公司并

不知悉其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上述股票交易发生时,优能控股尚未筹划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存在利用优能控股对哈尔滨质子进行增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2.傅伟承诺:“本人分别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6日通过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将公司股份515,000股、

285,000股出让给陈义发,共计800,000股;本人分别于2017年4月6日、2017

年4月11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将

公司股份300,000股、35,000股出让给张银军,共计335,000股;本人于2017

年4月11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将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一)

公司股份260,000股出让给孙晓辉;本人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将公司股份200,000股出让给姜坤

志。优能控股暂停转让前本人并不知悉其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上述股票交易发生时,优能控股尚未筹划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存在利用优能控股对哈尔滨质子进行增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3.桂再群承诺:“本人2017年4月11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协议转让方式以1元/股的价格将公司股份75,000股出让给张银军。优能控股

暂停转让前本人并不知悉其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上述股票交易发生时,优能控股尚未筹划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不存在利用优能控股对哈尔滨质子进行增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傅伟、桂再群、深圳创造在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内发生的股票交易,均不属于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及其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过程中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但是考虑到内幕交易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和定性的特点,本次重大重组事项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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