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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凯智能: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1-09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录

引言......1

一、 律师声明......1

二、 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的说明......2

正文......3

一、 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3

二、 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与授权......4

三、 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查的条件核查......4

四、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4

五、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6

六、 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7

七、 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8

八、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价......8

九、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8

十、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9

十一、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主体的诚信情况......9

十二、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9

十三、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我们 指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创凯智能/公司指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指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华辉锦泽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辉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众易投资 指 深圳市众易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毅达 指 江苏毅达并购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本次股票发行 指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签

《股份认购协议》 指 订的《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5

《验资报告》 指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987号《深圳市创凯

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发行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细则》

《4号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指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 指 人民币元

通商律师事务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2301 邮编:518034

电子邮件:shenzhenfs@tongshang.com 网址: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律师声明

我们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规定,对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们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是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发布的规定,同时法律意见书也是基于我们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我们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我们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结果、资产评估结果、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发表评论或意见。我们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股票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投资等专业事项,我们并无相应专业资质。

我们对公司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二、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的说明

我们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简述如下:

本所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进行实地考察、查验,陆续向公司提出了多份调查提纲及文件清单,获得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在前述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或书面证言,其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为使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定资格,我们协助公司确定股票发行方案,协助起草董事会、股东大会议案等相关各项文件。我们就公司涉及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重大问题与本次股票发行主办券商长江证券等各方进行了讨论。

根据上述工作,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深圳市创凯电子有限公司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于2016年

1月5日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成立于2003年2月17日,现持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年 1月 5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46617840N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为深

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科技园北区松坪山新西路7号兰光科技大楼B座212单位;

法定代表人为林春育;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22.22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2

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一般经营项目为:计算机软硬件、视频图像

处理设备、视频产品及其控制切换设备、网络安防系统及设备、大屏幕显示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销售;视、音频设备的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液晶一体机、硬件式交互平板、拼接图像控制器、边缘融合图像控制器、全彩LED图像控制器、分割图像控制器、DID拼接盒、图像矫正器、矩阵、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办公用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液晶一体机、硬件式交互平板、拼接图像处理器、全彩LED图像处理器、DID拼接盒、图像矫正器、矩阵的生产。 (二)2017年3月15日,公司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7]1064 号),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为“创凯智能”,证券代码为871106。

(三)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期限自2003年2

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并公开转让,发行人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授权公司财务部全权办理议案(七)相应资金监管专项账户设立及议案(八)三方监管协议洽谈、签订、履行事宜》、《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将前述第1-5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二)2017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关联股东江苏毅达回避《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股票发行的决议,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查的条件核查

根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17年8月28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截至股权登记日,发行人共有股东共有4名,本次股票发行拟对2名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为6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情形,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

(一)根据发行人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创

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认购对象身份证明、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数量为不超过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6.20元,募集资金不超过3,4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认购对象 2名,均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二)根据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

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成立时间2016年11月4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MA1MYEW57N,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尤劲柏,注册资

本为450,00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慧成街3号,经营范围为以对中小企业

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主,进行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报告文号为立信中联验字(2016)Ⅶ-0062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实缴出资额已达500万元以上。 根据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8月3日出具的证明,其已经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开立了新三板账户。

经核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系由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R1700。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459。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江苏毅达由同一基金管理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存在关联关系。

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辉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

4月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8YUCYXH,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

京嘉华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九号办公楼507 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根据北京华澳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文号为华澳诚验字(2017)第 17149

号《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辉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验资报告》,截至2017

年6月28日止,华辉锦泽的实缴出资额已达500万元以上。

根据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于2017年8月23日出

具的证明,其已为华辉锦泽开立了新三板账户。

华辉锦泽为由北京嘉华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于2017年8月15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法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SW5705。华辉锦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嘉华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29日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768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华辉锦泽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均具备参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份公开转让的资格,是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适格投资人。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一)发行过程

1. 2017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关于授权公司财务部全权办理议案(七)相应资金监管专项账户设立及议案(八)三方监管协议洽谈、签订、履行事宜》、《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决议将前述第1-5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 2017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关联股东江苏毅达回避《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表决。

3.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已与发行人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根据该等

协议,认购对象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共计185.19万股,认购价格为16.20

元/股,认购总价款为3,000.0780万元,认购方式均为现金认购。

4.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5日出具的信

会师报字[2017]第ZB11987号《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

截至2017年9月10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本次股票发行特定对象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华辉锦泽2名投资者缴纳的新增出资合计人民币185.19万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3,000.078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1,851,900.00元。

(二)发行结果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股份数由2,222.22万股变更为2,407.41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林春育 1,400.00 58.15

2. 林文福 200.00 8.31

3. 众易投资 400.00 16.62

4. 江苏毅达 222.22 9.23

5.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123.46 5.13

6. 华辉锦泽 61.73 2.56

合计2,407.41 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现金认购价款足额缴付,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

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发行人与本次股票发行的所有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股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义务与责任、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其他事项均进行了约定,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方案和《股份认购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等特殊条款。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协议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签署的,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安排等特殊条款。

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2017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条件合格的投资者,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安排。本次发行拟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对象须于指定日期前将认购资金存于公司指定账户。

截至《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公告日(2017年8月

16日),公司全体在册股东林春育、林文福、众易投资、江苏毅达已签署放弃优

先认购权的承诺函,承诺无条件放弃对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有股东作出的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承诺真实、有效,发行人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经全体在册股东书面确认,未损害在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充分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利,股票优先认购安排符合《发行业务细则》等规范性要求。

八、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价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股份认购协议》、《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股份共计185.19万股,认购价格为16.20元/股,认购总价款为3,000.0780万元,认购方式为现金认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0583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1,753,298.87元,每股净资产为3.68元。

公司在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时系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同时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认购方的认购意愿等多种因素,并与发行对象沟通后最终确定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安排符合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需求,投资者以现金认购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不涉及资产评估和过户问题,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

根据《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及《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平台进行了核查。

根据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对象为2名,均为经中国基金业

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发行对象均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中规定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

十、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分别出具的书面《声明函》以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的报告文号为立信中联验字(2016)Ⅶ-0062号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验资报告》、北京华澳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文号为华澳诚验字(2017)第17149号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辉锦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验资报告》、发行对象缴款凭证,发行对象系以自有资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股票认购为发行对象真实持有,不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十一、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主体的诚信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次认购对象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相关主体和本次发行对象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十二、 本次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已于2017年9月1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深圳市创凯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限售安排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履行了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 本次股票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股票发行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已经按照《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发行业务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行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陆晓光 袁乾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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