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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0-20

证券代码:839803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公司章程》规定

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法律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十三)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

大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

东大会,除年度股东大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如有)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

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并参照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如

有)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应包括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经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如有)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如有)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相关证券交易所惩戒。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翅议形式召开。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现翅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现翅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现翅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现翅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提案人对提案做说明:

(一)提案人为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其他人士做提案说明;

(二) 提案人为监事会的,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委托的其他人士做

提案说明;

(三) 提案人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的,由提案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有效的股东授权代理人做提案说明。

第六章 会议议案的审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是否审议完毕,如与会股东没有异议,视为审议完毕。

第四十一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

文件。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主持人许可,

并按提出发言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提出的则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权数或代理股权数的多少顺序)先后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八条 除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由股东大会由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单独或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单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方案;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个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尝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尝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公告

或披露。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非股东大会决议

另有明确规定,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或索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等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聘请合资格的律师进行见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内容应

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以下”、“过”、

“低于”等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及本规则规定与法律、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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