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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数据: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6-12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二〇一七年五月

目录

目录......1

释义......2

一、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4

二、 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4

三、 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5

四、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5

五、 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7

六、 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

意见......9

七、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 10

八、 主办券商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发行的特殊说明...... 10

九、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10

十、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11十一、 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意见......12十二、 主办券商业务隔离情况...... 12十三、 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13十四、 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对赌等特殊条款的意见......13十五、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募集资金信息披露......14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 指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主办券商、川财证券 指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 指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金投 指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清研 指 无锡清研投资有限公司

中保秦唐(上海) 指 中保秦唐(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必瑞 指 无锡必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佳禾 指 北京佳禾金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力合科技 指 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眼数据”、“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为保护新投资者和原股东的利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慧眼数据的主办券商,对慧眼数据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专项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慧眼数据本次发行前股东为1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法人股东6名、合伙企业股东1名;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19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法人股东8名、合伙企业股东2名。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慧眼数据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公司依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了各机构职责和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完整的保存;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了内控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从而在制度基础上能够有效地保证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慧眼数据制定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有关规定;各项规则、制度等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建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能够保障股东合法权利;公司自挂牌至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情况等均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慧眼数据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慧眼数据本次股票发行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挂牌期间及本次股票发行过程中,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具体认购数量及方式如下:序 机构名称 认购股数 认购单价 认购金额 认购方式 是否为号 (股) (元/股) (元) 做市股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5.00 500,000 现金 是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5.00 500,000 现金 是3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 1,400,000 5.00 7,000,000 现金 否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1,600,000 - 8,000,000 -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成立日期:1997年9月23日,注册资本:65000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3882A,法定代表人:孟建军,住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成立日期:1993年4月20日,注册资本:135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号:440301102793853,法定代表人:黄扬录,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金投”),成立日期:2016年3月4日,注册资本:3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FTPY71,法定代表: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方健),企业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经营范围: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公示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J6899),其基金管理人为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11019)。根据无锡金投提供的其合伙人实际出资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业务回单》,无锡金投的实缴出资已达到500万元。

经主办券商核查,川财证券、中山证券系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的具有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无锡金投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是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且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本次股票发行过程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1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建立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了本次股票发行你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定价方法、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原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所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建立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均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016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股份认购公告》,对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认购时间、认购程序、缴款账户等安排进行了明确。

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国有资产、外资等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

2、发行认购程序

本次股票发行为定向定价发行,且于董事会召开前与特定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且与投资者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股份认购款。本次股票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未超出本次《股票发行方案》确定的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二)发行结果

1、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成功发行1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800万元人民币。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未超出《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范围。

2、公司原有股东16人,新增股东3人,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股东总人数未19人,未超过200人,符合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

3、截至2016年11月3日,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800万元已经全部到账,均为货币出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了中喜验字[2016]第0436号《验资报告》,对资金缴纳情况予以验资。具体情况如下:序 机构名称 认购股数 认购单价 认购金额 认购方式号 (股) (元/股) (元)

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5.00 500,000 现金

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5.00 500,000 现金

3 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 1,400,000 5.00 7,000,000 现金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1,600,000 - 8,000,000 -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认为慧眼数据本次股票发行过程、结果及对象合法合规。

(三)结论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慧眼数据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是否公正、公平,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00元。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由公司与主办券商及认购各方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协商确定。

2016年9月3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定向发行价格在内的《股票发行方案》,并提请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6年10月26日,该方案经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发行价格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慧眼数据股票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决策程序合法、发行价格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性的意见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董事会已与在册股东充分沟通,公司现有在册股东针对本次股票发行均已签署书面承诺,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优先认购权。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程序和结果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规范性要求。

八、主办券商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发行的特殊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形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

九、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

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一)发行对象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3名外部投资者,包括2家券商及1名机构投资者。其中券商主要为取得做市库存股而投资公司。不存在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向发行对象提供服务报酬或承担负债的情况。

(二)发行目的

本次股票发行主要目的:1、为提升公司股票流动性和估值水平,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本次股票发行使做市商取得初始做市库存股;2、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合同订单数量增多,为增强资金实力以支持现有业务发展,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或者以激励为目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喜审字〔2016〕第074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慧眼数据2015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840,762.60元,每股净资产为0.95元。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5元/股,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市盈率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的情形。

十、主办券商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主办券商对发行人现有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本次发行新增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其中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具有做市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手续。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已完成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J6899),其基金管理人为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11019)。

(二)本次发行前在册股东

经核查,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1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9名、法人股东6名、合伙企业1名。公司9名自然人股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合伙企业为无锡慧眼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公司6名法人股东分别为无锡清研投资有限公司、中保秦唐(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必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佳禾金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沃姆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中北京佳禾金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2871,其余股东均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十一、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各认购对象的缴款凭证,并获取认购对象的声明,认购对象不存在代其他机构或个人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机构或个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协议、认购方的基本情况、缴款单据及认购方出具的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的声明,主办券商认为,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十二、主办券商业务隔离情况的意见

本次发行过程中,川财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参与认购,用于做市库存股。经核查,川财证券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严格的内部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挂牌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川财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参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已按相关规定执行了业务隔离制度。

十三、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分别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无锡金投永赢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慧眼数据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

十四、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对赌等特殊条款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均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该认购合同为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各方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自愿订立,对发行股份的价格、支付方式、认购股份的数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慧眼数据的实际控制人瞿研、张丽秋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无锡金投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金投有权要求瞿研、张丽秋回购其持有的慧眼数据的股份:(1)未来三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慧眼数据实际完成的净利润分别低于800万元、1200万元、1500万元净利润目标的60%;(2)自无锡金投完成付款起48个月内,(A)慧眼数据未能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正式受理和意见反馈;或(B)慧眼数据未能实现被瞿研、张丽秋及无锡金投一致认可的并购;(3)慧眼数据因向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隐瞒或重大遗漏,被暂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转让或终止挂牌的。

根据《股份回购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无锡金投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慧眼数据全部股份的权利,自慧眼数据自提交IPO申请之日起自动失效。

经主办券商核查,上述《股份回购协议》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瞿研、张丽秋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无锡金投的一致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到慧眼数据的任何权利义务,即使股份回购条件成立也不会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此《股份回购协议》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规定。

除无锡金投外,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本次股票发行的其他对象不存在除《股份认购协议》外的其他特殊约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上述《股份认购协议》系慧眼数据及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要求,合法有效。

十五、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募集资金信息披露

2016年9月30日,慧眼数据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建立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6年10月11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此次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等公告。2016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16年10月28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此次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2016年10月31日,慧眼数据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主办券商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立三方监管账户,并于2016年11月2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

综上,慧眼数据已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慧眼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之签字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孟建军

项目负责人签字:

汪洋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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