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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电: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9-21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一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1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1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2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2

第六章附则......3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条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北京锦鸿希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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