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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精湛光电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中国网 2017-06-30

千龙网北京6月30日讯 近日,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湛光电”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信息显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2号】。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表示,经查,发现精湛光电自2015年5月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至2015年底,累计向实际控制人李志琴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3,024,195.06元。2016年1月27日至2月6日,公司累计向实际控制人瞿世鲲和李志琴提供资金19,359,297.28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归还。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对此,精湛光电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公司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监管要求不断切实完善公司治理,有效防止占用;继续加强对董监高人员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规范管理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更加规范。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832414)成立于2005年4月,是一家创新驱动、追求卓越的物联网智能硬件领域高科技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有员工245人,注册资本3588.5167万,2015年5月已成功在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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