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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谷:控股股东、实控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583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23-09-21 16:56

犀牛之星讯,9月21日消息,生物谷(833266)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云南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林艳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 号,于2023年9月18日生效。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为未能履行增持承诺。

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1月20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变更增持承诺的公告》,2023年2月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变更增持承诺的议案》。根据上述承诺事项,由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在2023 年1月30日至2023年7月31日增持期间,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生物谷控股股东需增持生物谷股票不低于20万股,增持金额不低于180万元且不超过450万元;林艳和作为生物谷实际控制人需增持生物谷股票不低于143667股,增持金额不低于129.30万元且不超过323.25万元。截至2023年8月1日,金沙江、林艳和未能履行增持承诺。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上述行为已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金沙江、林艳和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1)自2023年8月1日起停止向金沙江、林艳和派发股东分红,禁止其转让所持生物谷股份,直至金沙江、林艳和按《稳定股价的预案》之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持续督促金沙江、林艳和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3)因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于2023年8月28日再次被触发,公司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督促其他相关主体履行稳定股价的措施(相关主体目前处于履行增持承诺期间)。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3年8 月28日、2023年9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生物谷: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及《生物谷:关于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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