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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明确对沪深港通“外资”定义

143 0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21-12-17 18:42

犀牛之星12月17日讯,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根据《规定》,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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