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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可以去新三板打新啦!新三板公开发行规则落地,要点请看这里……

8876 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20-01-20 11:00


本轮新三板改革的最后一项基本业务规则落地了!

1月19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第三批3项业务规则,包括《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下称“公开发行规则”)这项基本业务规则,以及“保荐业务细则”“发行承销管理细则”等两项业务细则。

至此,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的7项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实施。

先看三大要点:

公开发行规则调整了战略配售范围,删除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保荐制度方面,要求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提供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同时明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由其承担全部持续督导职责。

发行承销方面,采取多元化定价机制,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

本批业务规则的发布实施,意味着新三板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已正式启动,市场各方可据此着手开展相关业务。

删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公开发行规则”借鉴了注册制理念,针对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中的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审议程序、申报受理、发行审査、发行承销、进入精选层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各方责任,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进行了以下三方面调整完善:

调整战略配售范围,删除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鉴于保荐机构参与战略配售可能与其保荐职责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不利于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精选层入层条件等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同时也不利于降低发行成本。因此,本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中删除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可参与战略配售的规定。

调整战略配售限售要求,对战投所持股份设置差异化限售安排。

对发行人的高管、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12个月;对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票,限售6个月。

在规则条文中为保证金申购和以其他方式申购预留制度空间。

此次发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规则”第三十条修改为“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后续将另行规定保证金申购或其他方式申购的具体安排。

要求保荐券商和持续督导券商为同一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

“保荐业务细则”明确了保荐机构的履职方式及内容,详细规定了保荐机构、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有关违规行为及适用监管措施类型。要求保荐机构通过审阅信披文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等发表意见、披露专项现场核査报告等形式,让投资者及时了解发行人重大经营变化情况。

此外,保荐机构还应注意的是,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与其他市场存在一定差异。

在保荐机构范围方面,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除要求具备保荐机构资格外,还应当是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不具备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承销保荐子公司开展保荐业务。同时,保荐券商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券商应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

在出具保荐文件方面,保荐机构在新三板市场开展保荐业务,无需出具上市保荐书,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出具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其他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限方面,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自公开发行股票完成之日起计算。

发行承销方面将适时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

据悉,“发行承销管理细则”建立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和规范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发行承销过程的全流程监管,通过设置中止发行红线、优化信息披露与投资风险揭示等制度强化投资者保护。

新三板发行承销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包括:

设置多元化的定价机制;

初期采用全额资金申购,适时根据需要推出保证金申购和其他申购方式;

询价方式上以网下投资者为主要配售对象,设置双向回拨机制;

丰富战略配售范围,明确配售比例要求; 

允许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加强老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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