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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私募机构新三板挂牌须满足8项条件

3550 2 来源:犀牛之星 发布时间:2016-05-27 18:23


5月27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就金融机构挂牌新三板相关事宜答记者问文件显示,对于“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持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证牌的,其挂牌准入按现有条件继续推进,但需要遵守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安排。

股转系统表示,对于私募机构的挂牌准入,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8个方面的条件:1.管理费收入与业绩报酬之和须占收入来源的80%以上;2.私募机构持续运营5年以上,且至少存在一支管理基金已实现退出;3.私募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资额不得高于20%;4.私募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黑名单”成员,不存在“诚信类公示”列示情形;5.创业投资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20亿元以上,私募股权类私募机构最近3年年均实缴资产管理规模在50亿元以上;6.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并合规运作、信息填报和更新及时准确等;7.挂牌之前不存在以基金份额认购私募机构发行的股份或股票的情形;募集资金不存在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的情形,但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8.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另外,在信息披露方面同样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处于审查反馈中及已取得挂牌函尚未正式挂牌的私募机构符合新增条件的,继续推进审查和办理挂牌手续;暂不符合新增条件的,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继续推进审查,不符合新增条件的终止审查。

此外,对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由于监管政策尚待进一步明确与统一,在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受理新的申请,已受理企业终止审查,待政策明确后重新申报。对申请挂牌公司虽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机构,但其持有其它具有金融属性机构的股权比例20%以上(含20%)或为第一大股东的,也暂不受理、终止审查。

对于已挂牌的私募机构,是否符合本通知新增的挂牌条件(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七项除外)进行自查,并经主办券商核查后,披露自查整改报告和主办券商核查报告。不符合新增挂牌条件的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的,应当在《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进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摘牌。已挂牌的私募机构发行股票(包括发行对象以其所持有该挂牌私募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份额认购的情形),发行对象已完成认购的,可以完成股票发行备案并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后续的股票发行、规范运作、并购重组和信息披露也应符合新的要求。

同时,已挂牌的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不得采用做市转让方式,但在《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前已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除外。已挂牌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合法合规经营、监管指标、主要财务数据,风险因素及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披露口径,与申请挂牌准入的披露口径保持一致。不属于其它具有金融属性企业的挂牌公司,其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参股或控股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2015年以来,新三板市场上的各类金融企业频繁融资,融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向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质疑。因此,2015年12月起,中国证监会暂停了金融类企业在新三板的挂牌和融资。

股转系统表示,目前正在制定各类金融企业挂牌准入和定期报告披露的业务指引,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向市场发布

评论 2条评论
  • 终于等到了
    05-28 16:39
  • 天星资本....
    05-27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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