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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需缴个税?财税部门正在沟通

942 0 来源:财新网 发布时间:2018-02-07 10:21

各地税务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这一消息近日在市场引发争议。财新记者了解到,这一问题已经引起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的关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就“新三板”个人股东转让所得的个税政策积极沟通。

事实上,这并非新话题。2017年4月,江苏省就曾以案说法,称“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市场与税务部门产生分歧的关键是,适用文件不同。

认为“新三板”个人股东转让所得不需缴纳个税的一派,援引的是《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其中规定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目前,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个税规定是,原始股股东转让限售股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的所得可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江苏省地税局在前述案例的税法分析中称,“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而且,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都特别提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执行。

目前税务部门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从2015年开始实施。这一文件出台于国发〔2013〕49号之后,其中不适用条款中,只提及了“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涉及“新三板”。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朱桉认为,“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门槛要求较高,500万元资产门槛是硬要求,按照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政策导向,财税主管部门希望对其转让所得征收个税也合乎情理。但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征收的方式,对每次交易的所得征税,且转让所得盈利时要交税,亏损时不能抵扣,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位财税专家则向财新记者表示,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是1998年出台的,当时是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当前有必要重新审视是否应继续实施相关免税优惠,若要征税,亏损抵扣的配套政策也需同时考虑。

他建议,财税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股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化解分歧,使基层税务机关在征收时有更明确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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