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怡莲蚕桑(832544)连发多份公告,公司涉及多起借款诉讼,目前公司及公司实控人彭善超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资料显示,2015年6月1日,北京怡莲礼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签订借款合同,怡莲礼业向杭州银行上地支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月利率为6.1625‰。同日,杭州银行上地支行与怡莲嘉美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湖北怡莲丝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怡莲嘉美、怡莲丝绸愿意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彭善超、彭小芬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彭善超、彭小芬以其持有的怡莲嘉美股权在3304.4万元内为怡莲礼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5年6月3日及6月5日,怡莲礼业再与杭州银行上地支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向杭州银行上地支行借款900万元、1000万元。怡莲嘉美、怡莲丝绸、彭善超、彭思云、黄开林同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月5日,杭州银行上地支行与怡莲蚕桑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怡莲蚕桑对上述三份借款合同承担不超过22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协议合同签订后,杭州银行上地支行按约定向怡莲礼业共计发放了2000万元贷款,但从2015年12月20日起,怡莲礼业停止支付利息及借款本金。
因此杭州银行上地支行请求判令怡莲蚕桑偿还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至2016年1月5日止的利息43.96万元。
2016年2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仲裁,裁定冻结被告怡莲礼业、怡莲嘉美、怡莲丝绸、怡莲蚕桑、彭善超、彭思云、黄开林、彭小芬银行存款2073.3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调解中。
此外,怡莲丝绸还于2014年9月26日向杭口银行江汉支行借款1000万元,随后双方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而直至2015年12月10日借款展期合同还款期届满,怡莲丝绸仍未足额偿还债务。2015年12月18日,汉口银行江汉支行从怡莲丝绸的担保方金弘担保保证金存款中扣款890.30万元,清偿了怡莲丝绸对汉口银行江汉支行的全部债务。
2016年9月27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怡莲丝绸向武汉金弘担保偿还代垫款789.30万元,同时向金弘担保支付违约金;怡莲礼业、怡莲嘉美、怡莲蚕桑、中怡百联资管、彭思云、彭善超、黄旭东、黄开林、彭小芬、彭小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工商资料显示,目前怡莲蚕桑及公司实控人彭善超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犀牛之星(ipo3.com)自选股显示,怡莲蚕桑主营干上茧的生产、加工与销售,桑叶茶的生产、加工与销售。公司上半年营收1448.31万元,归母净利润为99.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