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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不甘却放弃上诉 只因家底太薄怕赔更多

945 0 来源: 金色光 发布时间:2017-09-22 12:09

心有不甘却放弃上诉 只因家底太薄怕赔更多

不同意也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因担心二审败诉需要支付更多违约金而放弃上诉并执行法院判决,此事并不多见,但在紫贝龙身上发生了。紫贝龙自2015年以来一直是亏损经营,此次赔款,对于紫贝龙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还借款惹是非 不认可被告诉讼请求却放弃上诉

北京紫贝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紫贝龙,证券代码:430044.OC)9月19日披露公司涉及司法诉讼的公告,公司不认可被告的诉讼请求却放弃上诉,需在2017年8月14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吴昊借款及利息约300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据了解,吴昊于2011年12月19日将紫贝龙公司的3%股份出售,获得股权转让款540万元,其中270万元借给被告(紫贝龙公司)无偿使用,后吴昊对紫贝龙的债权进行确认,公司法人李代甫和时任总经理张贤强代表被告与吴昊于2014年9月13日签订《借款协议》。

协议约定,吴昊的270万元借给公司无偿使用至2014年10月1日,自2014年10月1日起利息按照10%计息至2015年10月1日。紫贝龙应在2015年10月1日偿还借款270万元以及利息27万元。同时约定被告未按照时间节点支付的,按照延期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产生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确定的《借款协议》到期后,被告违约拒不履行协议。吴昊提起诉讼,要求紫贝龙公司向其偿还借款270万元以及支付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的利息27万元。

诉讼答辩显示,紫贝龙作为被告不同意原告吴昊的诉讼请求,因没有相关的事实,因此也不认可原告吴昊的诉讼请求。公司认为借款协议中的2011年12月19日是吴昊获得股票转让款的日期,“借款协议”并未“对原告的债权进行确认”,综合律师“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不多”的信息,并考虑到“借款协议”在一审时已经提供给法庭,在二审时期望“推翻一审法庭对该证据意义的认定”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二审败诉公司将支付更多的违约金,以及耗费过多精力影响公司开展正常业务。紫贝龙决定不再上诉并执行法院判决。

公告显示,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紫贝龙相应资金被冻结,公司称后续将以法院的判决为线索,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本次诉讼的结果对公司财务无决定性的不利影响。

受国际油价下行影响,挂牌以来公司业绩连年亏损

据了解,紫贝龙于2014年2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2014年12月29日公司开始做市转让。2015年长江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招商证券等9家公司为紫贝龙提供做市服务,但从2016年11月开始,有山西证券、广州证券、中泰证券3家证券公司陆续退出为其做市。目前,紫贝龙做市商数为6家。

资料显示,紫贝龙主要从事石油测井仪器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和现场测井服务以及油藏评价研究等技术的油田技术服务,主要收入来源为测井仪器销售。

今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11.0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7.1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69.15万元,较上年同期降低64.15%。报告期内,业绩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主要是公司交付客户使用的成套仪器装备尚未验收结算,未确认收入。此外,测井服务市场由于冬休使得上半年正式的测井工作时间仅为三个月,测井服务的工作量减少,收入降低,测井行业业务总体业务量持续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紫贝龙在2014年挂牌之前公司还处于盈利状态,2013年营收1.21亿元,净利润达2305.06万元。但挂牌之后,从2015年开始至今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2016年营收3872.14万元,净利润亏损1075.46万元。

紫贝龙挂牌前后经营情况如下:

紫贝龙的销售对象主要为中石油和中石化及其下属测井服务单位、石油勘探公司、物资公司等单位。2013年度、2012年度和2011 年度,公司直接来自于中石油和中石化下属单位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908.90万元、9,122.03万元和6,108.9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61%、99.95%、99.84%。

2014年下半年起国际油价呈现下行趋势,油气公司对于勘探开发投资规模也相应缩减,油田装备制造及油田服务面临严峻考验。 公司客户大额缩减资本支出和采购计划,紫贝龙仪器销售受行业影响,收入大额下滑,导致公司亏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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