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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民生: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5-04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0105号

网址:http://www.lantai.cn

二○一七年四月

目录

律师声明......4

正文............6

一、公司基本情况......6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8

三、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11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12

五、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13

六、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14

七、公司现有股东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15

八、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15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16

十、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6

十一、结论意见......18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公司、长虹民生 指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指 公司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发行股票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虹民生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长虹 指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长虹集团 指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瑞物流 指 绵阳市吉瑞物流有限公司

诚理物流 指 宁波诚理物流有限公司

易浦物流 指 上海易浦物流有限公司

新盛物流 指 陕西中电新盛物流有限公司

华驰物流 指 绵阳华驰物流有限公司

富邦物流 指 绵阳富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万安达 指 绵阳市万安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认购协议》 指 《关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之认

购协议》

《股票发行方案》 指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验资报告》 指 信永中和于2017年3月28日出具的XYZH/2017CDA80004

号《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

行)》

《业务指南》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发行问答(三)》 指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

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0105号

致: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细则》、《业务指南》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系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并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及对本次股票发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票发行的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数据和结论,本所律师依法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该等引述亦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中部分内容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长虹民生现持有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700797858927T的《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住所 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刘体斌

注册资本 118,446,389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7年1月9日

营业期限 2007年1月9日至长期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其他仓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

无船承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自营商品的进出

口贸易,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运信息代理咨询服务,物流管理策划及咨

经营范围

询服务,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家

用电器及零配件、其他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矿产品及制品、

建材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农产品销售。

(二)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最新《公司章程》,本次股票发行前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四川长虹 68,000,000 57.410

2 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5.328

3 杨剑等107名自然人 20,446,389 17.262

合计118,446,389 100.00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章程》、《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四川长虹,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被申请解散、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五)已经核准挂牌

根据股转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6]860号《关于同意

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公司已经股转公司核准并在股转系统挂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虹民生系有效存续的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

(一)本次股票发行概况

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及《认购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43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5.50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2,365万元。

(二)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认购协议》以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认购对象合计7名,均为新增机构投资者。

根据公司提供的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认购协议》、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该等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吉瑞物流

名称 绵阳市吉瑞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戈家庙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 郭永刚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年8月2日

营业期限 2011年8月2日至2031年8月1日

经营范围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诚理物流

名称 宁波诚理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86室

法定代表人 岑理波

注册资本 3,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6月6日

营业期限 2012年6月6日至2032年6月5日止

道路货运经营:普通货物配载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设备租赁;

经营范围 家用电器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3、易浦物流

名称 上海易浦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1322室

法定代表人 谭光明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年9月17日

营业期限 2008年9月17日至2038年9月16日

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辅助业务,从事货物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人工装卸,集装箱拼拆装,仓储,

汽车租赁(除客运车辆),物流信息咨询,室内装潢,打包服务,集装箱配

经营范围 件、汽摩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纺织品、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网

络设备的销售,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新盛物流

名称 陕西中电新盛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延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 邢光利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年04月25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货物配送、普通货运;办理公路铁路货物联合运输代理;仓储(危险品除

经营范围 外);物流配送业务;企业物流解决方案咨询、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华驰物流

名称 绵阳华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绵阳高新区永兴镇飞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彭维正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年12月12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2月12日至2021年12月11日

普通货运,物流配送,货运场经营(仓储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

经营范围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6、富邦物流

名称 绵阳富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26号东辰现代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朱云

注册资本 1,26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年06月27日

营业期限 2008年06月27日至2028年6月29日

普通货运,信息配载,仓储服务,流通加工,业务咨询,货物配送,货运

代理,物联网信息技术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建筑

经营范围 材料、五金交电、通讯设备(不含大功率发射装置)的销售,第三方物流

设施建设及服务(不含须行政许可的项目),装卸服务,人力搬运服务,企

业物流方案策划服务。

7、万安达

名称 绵阳市万安达公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绵阳市涪城区园艺街35号、36号

法定代表人 黄森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7年11月10日

营业期限 1997年11月10日至2029年9月15日

经营范围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上述七名机构投资者均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的机构投资者要求,均为适格的股转系统机构投资者,具备参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均具备参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资格。

三、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根据《股票发行方案》、《认购协议》、《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四川长虹 68,000,000 55.40

2 民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 24.44

3 吉瑞物流 1,400,000 1.14

4 诚理物流 600,000 0.49

5 易浦物流 550,000 0.45

6 新盛物流 550,000 0.45

7 华驰物流 500,000 0.41

8 富邦物流 400,000 0.33

9 万安达 300,000 0.24

8 杨剑等107名自然人 20,446,389 16.65

合计122,746,389 100.00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股东合计109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07名,法人股

东2名。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合计7名,均为新增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合计116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107名、法

人股东9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

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一)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发行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1次股

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5日在股转系统公告了相关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本次股票发行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召开了201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

1 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于2016年11月14日在股转系统公告了相关决议。

(三)已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投资者

根据公司提供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的

编号为西南联交鉴[2017]第182号《产权交易鉴证书》,公司已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

开挂牌征集、确定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本次股票发行的验资情况如下。

1、信永中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0月30日核

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号:16),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信永中和出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7年3月16日,公司已收到新增

股东缴纳的投资款合计23,65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4,300,0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122,746,389元,实收资本122,746,389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票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已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确定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

3、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已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足额缴纳。

五、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

(一)《认购协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出具的说明,《认购协议》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认购股份数额与价格、保证和承诺、公司的义务、认购对象的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保密义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其他事项等作出了约定,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主要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认购协议》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资产有重大瑕疵、需办理资产过户或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等情形。

(二)《认购协议》符合《发行问答(三)》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认购协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协议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作为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2、限制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

3、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不能进行权益分派;

4、公司未来再融资时,如果新投资方与公司约定了优于本次股票发行的条款,则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方;

5、发行认购方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直接向公司派驻董事或者派驻的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享有一票否决权;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条款;

7、其他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特殊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合法有效;

2、《认购协议》符合《发行问答(三)》中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监管要求;

3、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非现金认购的情形。

六、公司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在册股东无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的议案》以及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在册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现有股东均已放弃对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已放弃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优先认购的安排。

七、公司现有股东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一)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在册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至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在册股东中不存在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的《营业执照》、认购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至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不存在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在册股东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不存在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八、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认购对象的声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属于以认购股份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平台,认购对象拟持有的公司股份是认购对象实际持有,不存在信托、委托代持或其他类似的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并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1、根据公司提供的《四川长虹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按照《发行问答(三)》的监管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制度。公司已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2、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已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14日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5日在股转系统公告该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

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于2016年10月25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发行问答(三)》的规定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就本次股票发行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十、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一)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等信用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及说明,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长虹,四川长虹的控股股东为长虹集团。

2、根据公司、四川长虹、长虹集团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至信用中国

(creditchina.gov.cn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结果,公司、四川长虹、长虹集团均未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用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出具的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绵阳市长虹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虹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市长虹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虹民生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至信用中国(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结果,公司控股子公司绵阳市长虹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长虹民生物流有限公司均未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刘体斌 董事长

卢晓钟 副董事长

王勇 副董事长

杨剑 董事

谭红斌 董事

周钰 监事会主席

杨刚 监事

王芳 职工代表监事

陈京红 董事会秘书

杨剑 总经理

周虎 副总经理

何家友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邓孝辉 副总经理

苏东 副总经理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至信用中国

(creditchina.gov.cn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

(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结果,公司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的信用情况

根据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至信用中国(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结果,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未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长虹民生及其控股子公司、四川长虹、长虹集团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系有效存续的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

2、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均具备参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资格;

3、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

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4、本次股票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已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征集、确定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

5、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已经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足额缴纳,且均以货币出资,不存在非现金认购的情形;

6、公司与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合法有效,符合《发行问答(三)》中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的相关规定;

7、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中不存在持股平台;

8、公司现有股东均已放弃对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优先认购安排;

9、公司现有在册股东及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10、公司已根据《发行问答(三)》的规定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就本次股票发行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1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四川长虹、长虹集团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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