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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易名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

来源:中金证券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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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703-1704室 电话:021-60897070 传真:021-60897590 邮编:20012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沪书(2015)第 117号 致: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易名商”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列席公司 于 2015年 5月 6日召开的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年 4月 15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当日取得了全体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回执,同时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年 5月 6日下午 14点 00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 的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燕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 1,0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二)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快易名商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沈宏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王雨微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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