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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瀚星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9-06

北京永瀚星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永瀚星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股票发行方案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乘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主办券商对公司现乘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在验资完成后十个

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主办券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主办券商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

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

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审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中,从专户中提取的每一笔金额需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后方可使用。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为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

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

一次现乘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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