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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341 证券简称:杰西医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4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程景才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5,481,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6.55%。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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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案内容
《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内容请参见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平台
(http://www.neeq.com.cn或 www.neeq.cc)发布的《无锡杰西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7-003)和《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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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摘要》(2017-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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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无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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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律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继续聘请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法律顾
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481,30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钱新峰、陶文喜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翅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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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杰西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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