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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智能收判决书 要求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来源:中金在线 2017-04-19

4月18日,华立智能发布《诉讼进展公告》,公司收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支付原告姜超年担保借款及利息。

2017年2月15日,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公司收到(2016)浙0521民初4925号《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要求,被告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超年担保借款人民币90.5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借款人民币90.55万元、年利率24%计算。

被告浙江华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超年担保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年利率24%计算)

另外,法院驳回原告徐伟忠其他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借款属于公司做出担保方承担还款义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吕建立借款。

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6日,吕建立分别向姜超年借款50万元,合计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3分,二个月归还;

2016年7月4日、2016年9月11日,吕建立分别向姜超年借款100万元、160万元,合计260万元,约定月息3分,三个月归还。

目前,本次诉讼的被告吕建立在案件发生前已辞去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职务,现已离开了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已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四人调整为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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