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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莱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来源:中金证券 2017-02-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引 言......2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3

释义......4

第二部分正 文......6

一、 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6

二、 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8

三、 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9

四、 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10

五、 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11

六、 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12

七、 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12

八、 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12

九、 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失信惩戒对象的核查情况......14

十、 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14

十一、 本次重组的合法合规......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伊莱特”)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 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重组业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伊莱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重组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重组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

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重组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文件中某些数据、内容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重组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伊莱特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7. 本所律师同意伊莱特在其关于本次重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有关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伊莱特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分解使用或进行可能导致歧义的部分引述。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出解释或说明。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词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序号 简称 指 全称

1 伊莱特/公司 指 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 FIHI 指 公司外方股东FORJASIRAETAHEAVYINDUSTRY,

S.L.

3 《公司章程》 指 《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三会一层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重组报告书》 指 《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5 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

6 《财务顾问报告》指 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7 《审计报告》 指 伊莱特201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4-66号

《审计报告》)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指 公司拟参与竞买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8 产、交易标的

序号 简称 指 全称

9 广发证券/财务顾问指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天健/天结计师指 天结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 本所/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12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监督管理办法》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14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5 《重组管理办法》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

16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重组业务指引》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

17 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18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 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21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重组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内容

本次交易系公司为新建“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拟通过参与竞买,以自有资金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建设,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产品范围,环形锻件应用领域将从风电法兰扩展至石油化工、水电、核电、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

为建设新的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公司已用现金购进径-轴向轧环机、锻造液压机,合计设备款28,450万元,上述设备购买,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编号:2016-001;2016-004;2016-005)。公司以现金购进的其他相关设备及工程服务,已依据《公司章程》经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公司为“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已购进生产设备及相关工程服务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签订日期 供应商名称 设备名称 履行的程序

(万元)

西马克集团有限 轴向碾环机 第一届董事会第

2016/5/18 责任公司 23,250.00 二次会议、2015

天津市天锻压力 锻造液压机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6/6 机有限公司 5,200.00 审议

山东聚鑫集团钢 高合金大型环锻

2016/7/26 结构有限公司 车间厂房 1,810.00

第一届董事会第

章丘市宏建建筑 高合金环锻车间

2016/7/26 480.00 一次临时会议

工程公司 土建1号车间

2016/10/15章丘市宏建建筑 高合金环锻车间 310.00

工程公司 土建2号车间

章丘市宏建建筑 13500T油压机、

2016/11/15 工程公司 泵房基础施工 109.00

山起重型机械股 电动起重机

2016/9/15 份有限公司 1,890.00

齐重数控装备股 16米立车

2016/10/22 份有限公司 1,000.00

河南卫华重型机 锻造起重机及翻

2016/12/4 械股份有限公司 料机 580.00 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次临时会议

齐重数控装备股 12.5米立车

2016/10/22 份有限公司 900.00

章丘市宏建建筑 高合金环锻车间

2016/11/16 工程公司 土建3号车间 235.00

河南省矿山起重 双小车桥式起重

2016/12/4 机有限公司 机 242.00

合计36,006.00

根据天结计师出具的伊莱特201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4-66号

《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47,144,836.79

元,净资产为480,212,399.45元。

自2016年5月起,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

项目相关资产的购买总额为36,006.00万元,已达到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

总资产的48.19%。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本次拟参与竞买的地块标号为 2016-G34,位于官庄街道办事处济王路

9001号,宗地面积为72,80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为2,403

万元,综合考虑相关税费,公司本次土地竞买总价款预计为2,650万元。本次竞

买交易完成后,公司连续12个月内对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项目相关资产的

购买总额至少将达到38,656.00万元,超过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

的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重组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伊莱特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伊莱特系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业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现持有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07874076393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的记载,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住 所 济南市章丘市官庄镇济王路9001号

法定代表人 牛余刚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伍仟捌佰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06年4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6年4月20日至

从事热锻件配件、热锻环件、锻轴件、高合金钢锻件、有色金

属锻件、管件的研发和生产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

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合法存续的法律障碍。

2016年 4月 11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关于同意山东伊莱特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6〕2910号),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6年

7月18日,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伊莱特;

证券代码:83719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且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公司股票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为章丘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

区划的通知》(鲁政字〔2016〕235号),经国务院以国函〔2016〕155号文批复

同意,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以原县级章丘市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区的行政区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主管国土资源的职能部门,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发现交易对方最近两年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违法违规情形,具备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与章丘区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买卖合同。

(二)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经核查,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已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济南日报》发布公

告,本次挂牌转让宗地的挂牌起始价为2,403万元。公司依据挂牌起始价合理预

测税费及其他相关支出,预计本次交易价格为2,650万元(最终价格以实际成交

价为准)。

公司参与竞买前,将根据网上挂牌出让公告要求向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支付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挂牌起始价的100%。如公司能成功竞买,竞买保证金将全部转换为土地款,成交价与竞买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及相关税费,公司将以现金另行支付;如公司不能竞买成功,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将全额退还公司已交付的保证金。

(三)资产交付及过户时间安排

如公司竞买成功,交易双方将按照届时正式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四)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期间损益归属和实现方式

按照交易惯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交易双方通常不约定对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实现方式。

(五)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依据以往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惯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常为签署即生效,具体生效时间及方式届时根据交易流程确定。

(六)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竞买成功后,公司将与交易对方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如下批准或授权: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7年2月17日,伊莱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并签署的议案》、《关于公司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重组已获得当前阶段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除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通过外,不涉及其他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

五、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是编号为2016-G34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官庄街道办事处济王路9001号,面积为72,80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016年12月7日,章丘市(区)发改委就拟建“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向章丘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出具《关于行业准入意见的复函》(章发改投资函〔2016〕38号):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我区经济发展规划。

2016年12月15日,章丘区环保局就拟建“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向章丘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项目用地环境保护审查意见》(章环建管函〔2016〕80号):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可正式供地。

2016年12月26日,章丘区规划局向章丘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字3701812016031)。公司拟购买地块主要规划条件为:(1)用地情况:用地位置位于官庄街道办事处济王路9001号,用地面积为72808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开发强度:容积率不小于1.0;建筑系数:不小于40%;厂前区比例不大于7%;绿地率不大于15%。

(二)交易标的评估

公司拟通过参与网上挂牌竞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评估,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交易标的为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公开网上挂牌出让的土地,销售价格根据政府定价规则确定,故未进行评估。

(三)交易标的权属状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国有土地,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标的资产(国有土地)出让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主要为公司与章丘区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次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购买,将由交易双方直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价款,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土地价款,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

七、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就本次重组事宜,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1月25日起停牌,复牌时间不晚于2017年4月24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重组已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文件、协议或安排。

八、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1.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位于官庄街道办事处济王路9001号,面

积为72,80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已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济南日报》公告本次挂牌转让挂牌起始价为2,403万元,依据挂牌起始价合理预测税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公司预计本次交易价格为2,650万元(最终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价格为准)。公司将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支付安排可行,支付手段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

经核查,标的资产属于政府依法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抵押、司法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章丘区国土资源局具备将标的资产出售给参与竞买人的资格,伊莱特具备购买标的资产的竞买人资格,待伊莱特取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支付相关价款及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伊莱特将合法取得标的资产,伊莱特取得标的资产的权属证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国有土地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3.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

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系公司拟通过参与竞买,以自有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以实施新建“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

通过“高合金钢及有色金属锻件生产”项目建设,公司将进一步扩大产品范围,环形锻件应用领域将从风电法兰扩展至石油化工、水电、核电、航空航天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设立了三会一层,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通过购买标的土地,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重组已聘请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本所担任法律顾问;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业经天健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九、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失信惩戒对象的核查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要求,本所律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标的资产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相关主体及标的资产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与广发证券已签署《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协议书》,聘请广发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发证券现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000126335439C 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编号为10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备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

(二)法律顾问

公司已聘请本所担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本所依法持有北京市司法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E00018675X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担任发行人本次重组法律顾问的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法律顾问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本次重组的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重组构成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和风险。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伊莱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汪华

陈茂云

黄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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