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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动股份被出具行政监管警示函 或调至基础层_公司新闻_新三板在线

来源:新三板在线 2016-11-08

新三板在线讯11月7日,点动股份(83347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以及关于公司可能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显示,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点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48号]。

具体情况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月8日,点动股份公司股东叶贯强的姐夫叶建勋控制的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本公司借款累计16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19日前分批归。此行为构成股东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点动股份予以警示。

对此,点动股份表示,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的监督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点动股份称本次资金占用行为是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于2014年、2015年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道滘支行贷款,应银行要求,广东文一朝阳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贷款提供了贷款担保,未向本公司收取担保费用。后因文一集团流动资金紧张,希望本公司可以提供临时资金支持缓解资金压力。当时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临时借款给文一集团缓解资金上的压力,资金已与当月全部归还。

本次资金占用情况已于2016年3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平台上公布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后又于平台披露了《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与整改计划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因公司收到行政监管警示函,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没有满足公司不能在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维持条件,因此将可能于2017年5月底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创新层调整至基础层。

公开资料显示,点动股份于2015年9月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营业务为联络中心云坐席外包,具体是以云坐席为工具,以语音和在线服务为手段,为广大客户提供在线营销、热线客服等规模化业务外包服务。公司致力于为通讯、金融、地产、教育、汽车等多个行业提供多种个性化服务外包解决方案。

点动股份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1.38亿元、1.78亿元。公司发布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在公司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75.4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64%;净利润为151.70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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