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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威能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10-25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

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确定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支出。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股份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将三方监管协议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厂房建设、研发、海

外电站投资及并购、偿还银行贷款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具体参照执行《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及公司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违反本

制度第十条及《——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按照本制度及监管要求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

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金额,不足部分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的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博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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