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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普数据:陕西西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9-08

证券代码: 835687 证券简称:西普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陕西西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西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陕西西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

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

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

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

项核查,并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

少进行一次现乘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陕西西普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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