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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高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9-07

烟台同立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同立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或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应当单独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分别存储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由董事会批准并授权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

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的使

用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确需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2个转

让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

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

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烟台同立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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