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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科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9-02

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

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

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六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且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股转系统发布的范本文件。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股转系统备案。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银行贷款,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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