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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股份: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8-15

证券代码:832138 证券简称:中衡股份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 对外投

资(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二) 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四) 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五)衍生品种和委托理财; (六) 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

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

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

公认业务水准理解和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

是如果某一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依《业务规则》、《规范指引》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如总经理、董

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

对所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有关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授权董事长签订生产经营所需的重大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四条 低于第九条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

资产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三节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等)的决策

权限如下: 公司投资项目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上(含10%)、未达到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三章 融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法律规定许可的流通股股份、期货、外汇、风险投资

基金、期指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风险投资,高新科技企业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公认的风险投资,其金额限制以及决策权限,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债券以及其他股权性凭证融资的,

须经公司总经理提出项目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主要包括证券种类、发行数量、筹资金额、担保条件以及资金使用项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借款。借款金额单

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含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上(含10%)、未达到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公司借款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信誉等担保形式。

第四章 衍生品种和委托理财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单笔或一年内累计总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含50%)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10%以上(含10%)、未达到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

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特别事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按照本制度前述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议的事

项,如果根据商业习惯或者有关方面的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将无法及时做出决策,则在取得公司董事长书面同意后,公司总经理可以决策实施;但董事长应当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上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和确认。如董事会否决董事长前述决策,公司应当终止该等项目,但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承担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重渎职或者徇私舞弊。 对于按照本制度前述规定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如果根据商业习惯或者有关方面的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无

法及时做出决策,则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50%以上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可以先投资经营决策制度行决策实施;但董事会应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确认。如股东大会否决董事会前述决策,公司应当终止该等项目,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承担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重渎职或者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业

务规则》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程序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已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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