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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搜科技:法律意见书

来源:中金证券 2016-05-1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秋涛北路72号三新银座大厦9楼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1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19

八、公司的业务......23

九、公司的财务状况......24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5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31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36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7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7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8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变化......40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43

十八、公司的税务......44

十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标准......47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49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0

二十二、结论......51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会搜科技/股份公司指 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搜有限/有限公司 指 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

盈搜科技 指 杭州盈搜科技有限公司

汇好生物 指 杭州汇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黄清投资 指 杭州黄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本次申请挂牌 指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现行有效的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公司章程》 指

的《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最近两年一期 指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10月

财通证券 指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编制的《杭州会搜科技股份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立信为本次申请挂牌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审计报告》 指

650113号《审计报告》

元 指 人民币元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6)第01003号

致: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 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2. 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的议案》、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采取协议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申请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流通,同意在取得相应核准后,公司股份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3.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需主办券商推荐并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内容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申请挂牌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申请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是在会搜有限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563038491Y的《营业执照》。其前身为会搜有限,且通过了历年工商年检或备案。

公司目前的股东为二名自然人股东及一名非自然人股东,分别为高黄清、何耀东、杭州黄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628.0001万元,住所地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501室,法定代表人为何耀东。经营范围为: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软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件、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已通过了自设立以来的历次工商年检或备案,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内容;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在合法存续期间,严格依照其《公司章程》及公司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书所载明的业务范围依法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从事的业务活动与其法定行为能力相一致。

(四)公司申请挂牌的限制性条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条款或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具备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2)公司经合法程序注册成立,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股份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如本《法律意见》“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情形。

2.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8日,前身为会搜有限。

2015年12月3日,会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会搜有限全体股东共2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按照会搜有限于审计基准日经立信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净资产超过500万元部分作为股本溢价,列入资本公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已经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且合法存续的股份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根据公司的重大合同、《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最近两年的主营

业务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目前拥有与其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其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3.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6,868,975.88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6,868,975.88元,占营业收入的100%;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25,570,471.22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25,570,471.22元,占营业收入的100%;2015年1-10月份营业收入为19,741,318.23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9,741,318.23元,占营业收入的100%,主营业务突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续经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份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文件。根据查验结果,股份公司已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负责的高级管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相应制定了与各机构运行相关的议事规则和制度。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按照现有制度规范运作,各项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各项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形成相应的决议。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股份公司已制定的各项制度开展工作。

2.本所律师查阅了股份公司所在地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各行政主管机关的公告、出具的证明及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因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而招致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本所律师查阅了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黄清出具的承诺,确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认其在最近24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与股份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本所律师查阅了股份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诚信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在担任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承诺不存在下列违反诚信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最近二年内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7)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

(8)最近36个月内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在承诺中确认其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5.经本所律师进行现场走访及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内容,股份公司设有财务部,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股份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明晰

公司的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之“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全体股东的确认,公司股权明确、清晰,公司股份均登记在股东名下,且登记在各股东名下的股份均属各股东合法实际拥有,不存在信托持股、股份代持等情形,各股东所持股份未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所持股份无被冻结或被保全的情形。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历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签订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变更均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2.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之“四、公司的设立”所述,会搜科技全体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投入公司作为出资,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之“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未发生股票转让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经与主办券商财通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由主办券商财通证券负责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推荐和持续督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财通证券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财通证券已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授予的推荐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本次申请挂牌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已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出具了《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程序

1.2015年10月30日,会搜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以2015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 2015年12月3日,会搜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会搜有限全体股东共

2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按照会搜有限于审计基准日经立信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净资产超过500万元部分作为股本溢价,列入资本公积。

3.2015年12月3日,会搜有限的二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4. 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席了创立大会。

5.2015年11月24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5]第330100709283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对“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予以核准。

6.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9日向公司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563038491Y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7.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持

股比例为: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1 高黄清 475 95%

2 何耀东 25 5%

合计500 100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的二名发起人于2015年12月3日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份总数、股本设置和出资方式、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1.2015年11月16日,立信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50113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会搜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5,566,403.86元。

2.2015年11月17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1458号《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会搜有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14,760,920.32元。

3.2015年12月31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650115号《验资报告》,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杭州会搜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5,566,403.86元,按1:0.898246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共计股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566,403.86元计入资本公积。

4.2015年12月29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和工商登记等必要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出

席了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会搜有限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为依据折成股本,未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不存在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情形,不构成以评估值折股的“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注册资本已经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股份公司的设立过程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且已经过工商机关核准,设立过程合法、有效。

(五)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和要求的以下规定: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1.发起人人数为2人,且全部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并实缴的股本数为500万元人民币,符合公司章程约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公司名称,即:“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7.公司有合法取得的住所,即“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501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设立程序、条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公司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业务独立。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

公司由会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会搜有限所有的资产均由公司承继,确保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资产结构,具备与经营有关的配套设施。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产,上述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该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章程》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2.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公司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及领薪的情形。

3.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独立支付工资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完善的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1.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及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核算;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公司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563038491Y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财务独立。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1.公司的发起人

(1)公司的发起人为二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高黄清、何耀东。

(2)发起人身份情况

①高黄清,男,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1018XXXX,住所:安徽省肥东县龙岗镇玉兰苑二期。高黄清持有公司4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637%。

②何耀东,男,身份证号码:64210219741106XXXX,住所:宁夏青铜峡市永丰南路。何耀东持有公司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81%。

根据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2.其他股东

(1)黄清投资,成立于2015年11月30日,现持有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7WD3P04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403室,注册资金为2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黄清,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黄清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投资持有公司128.000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82%。黄清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高黄清 190 95 普通合伙人

2 何耀东 10 5 有限合伙人

合计200 100 ——

(二)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出资比例

1.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出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1 高黄清 475 95

3 何耀东 25 5

合计500 100

2. 公司的股东的人数、出资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1 高黄清 475 75.637

2 黄清投资 128.0001 20.382

3 何耀东 25 3.981

合计628.0001 100

3.股东主体适格性的核查

(1)自然人股东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均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均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不存在股东为国家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2)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就机构股东黄清投资是否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本所律师通过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的方式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为:黄清投资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程序。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黄清投资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黄清投资由公司股东高黄清和何耀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从事对会搜科技的投资,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黄清投资不需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办理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黄清投资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公司现有股东全部适格。

(三)实际控制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公司工商资料,股东高黄清直接持有公司475万股股份,通过黄清投资持有公司128.0001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96%,高黄清先生实际可支配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超过半数,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黄清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能够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历次重大决策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据此,公司控股股东高黄清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充分、合法。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经其本人确认,高黄清先生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违法违规行为。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一)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历史沿革

1.公司前身会搜有限的设立

公司的前身为会搜有限,系一家于2010年11月8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501室,法定代表人为周琪,登记注册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会搜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出资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黄清 90 90%

2 张向宁 5 5%

3 周琪 5 5%

合计100 100

2010年11月5日,杭州金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杭金瑞会验字(2010)第16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0年11月8日,会搜有限取得注册号为3301040001261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第一次变更经营范围

2012年2月1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内容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9日);一般经营项目:服务: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切合法项目;(2)同意修改有限公司章程。

2012年2月17日,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2月29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张向宁将其所持有限公司5%的5万元股权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琪;(2)同意修改有限公司章程。

2012年2月29日,股权转受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此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黄清 90 90%

2 周琪 10 10%

合计100 100

2012年3月1日,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5月6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周琪将其所持有限公司10%的10万元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耀东;(2)同意修改有限公司章程。

2013年5月6日,股权转受让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此次股权转让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黄清 90 90%

2 何耀东 10 10%

合计100 100

2013年5月7日,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2015年9月2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400万元,其中股东高黄清以货币增资385万元,股东何耀东以货币方式增资15万元;(2)同意修改有限公司章程。

此次增资后,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高黄清 475 95%

2 何耀东 25 5%

合计500 100

2015年9月29日,有限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公司以2015年10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由发起人以会搜有限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经立信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而来,各股东(即发起人)原有持股比例不变。

2. 公司整体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序号 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1 高黄清 475 95

2 何耀东 25 5

合计500 100

(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过程详见正文第四节“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

(三)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1.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1月1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如下:(1)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28.0001万元,其中新股东黄清投资以货币出资1,425,922元,认缴注册资本128.0001万元,增资价格为1.114元/股;(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此次增资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1 高黄清 475 75.637

2 黄清投资 128.0001 20.382

3 何耀东 25 3.981

合计628.0001 100

2016年1月22日,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自公司前身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共有2次增资和2次股权转让的行为。经本所律师核查历次出资和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1)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真实、充足;历次出资均履行了必要的出资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程序完备、合法合规;(2)公司历次增资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争议或潜在纠纷;(4)经核查,公司股权转让中涉及的自然人股东应纳税项已全部缴清;(5)公司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

(四)股权代持情形及质押、查封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各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情形,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综上,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公司股东的出资真实,股权明晰。

(2)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为转让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争议或潜在纠纷。

(3)公司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业务许可与公司资质情况

1.公司持有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浙B2-20110157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日期为2015年11月6日,有效期至2016年6月19日。

2.公司持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浙R-2012-0067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发证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1)公司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公司经营现有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公司不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形,公司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三)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来,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

1.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公司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6,868,975.88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6,868,975.88元,占营业收入的100%;2014年度营业收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入为25,570,471.22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25,570,471.22元,占营业收入的100%;2015年1-10月份营业收入为19,741,318.23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19,741,318.23元,占营业收入的100%,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从事的相关业务已经有权部门核准,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公司的技术和研发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产品所使用技术的相关研发文件、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的简历、软件着作权证书,访谈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公司主要技术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技术。公司的技术来源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自主研发,公司就自主研发的技术已申请十一项软件着作权,申请过程中,未有第三人进行任何权利主张,不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竞业禁止问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产品目前所使用技术取得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九、公司的财务状况

(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状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10月经审计后的总资产分别为:6,758,658.45元、19,654,118.11元、34,063,029.6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2,043,964.94元、-2,279,306.81元、5,566,403.86元;营业收入分别为:6,868,975.88元、25,570,471.22元、19,741,318.23元;净利润分别为-1,649,194.39元、12,730,982.68元、9,944,983.51元。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立信确认,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立信出具了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如本《法律意见》“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黄清。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的相关内容。

3. 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

(1)黄清投资

黄清投资,为公司股东高黄清与何耀东共同出资设立,为公司关联方。黄清投资成立于2015年11月30日,现持有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MA27WD3P04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403室,注册资金为2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高黄清,经营范围为: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黄清投资持有公司128.000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82%。

黄清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高黄清 190 95 普通合伙人

2 何耀东 10 5 有限合伙人

合计200 100 ——

4. 公司控股子公司

(1)盈搜科技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盈搜科技,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盈搜科技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现持有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104000237270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401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何耀东,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的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持有盈搜科技100%的股权。

(2)汇好生物

汇好生物,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全资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汇好生物成立于2015年4月8日,现持有杭州市江干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104000275476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A07幢402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何耀东,经营范围为:服务: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通讯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妆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家居用品,卫浴用品,洁具,体育用品,服装,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其他无需报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持有汇好生物100%的股权。

综上,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后,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全面披露了关联方,不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与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包括:

(1)根据财务记录及《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2)根据财务记录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拆出日 归还日 说明

拆出:

高黄清 1,500,000.00 2013年9月17日

已提前还款,报告期末

1,500,000.00 2013年9月18日

无余额

3,000,000.00 2015年9月23日

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主要系与实际控制人发生的借款,按照对应期间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往来利息费用进行测算,报告期内应收关联方利息金额较小,且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已签订了免息承诺,故不予计息。

(2)根据财务记录及《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具体如下:

①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 2015.10.31 2014.12.31 2013.12.31

关联方

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

高黄清 10,082.88 100.83 3,074,252.48 194,205.25 3,515,958.36 35,159.58

收款

合计10,082.88 100.83 3,074,252.48 194,205.25 3,515,958.36 35,159.58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高黄清款项系备用金款项。

②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 2015.10.31 2014.12.31 2013.12.31

关联方

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

高黄清 96,000.00

付款

合计96,000.00

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公司应付股东高黄清的款项已结清。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除上述关联方交易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交易。

(三)公司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的原则,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等,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此外,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了“占用即冻结”等多种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机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

(四)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并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将充分尊重会搜科技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会搜科技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会搜科技的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如果会搜科技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会搜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会搜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将来在会搜科技审议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时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均切实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规则。

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上述承诺在会搜科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且本人为会搜科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公司资金往来的《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承诺》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会搜科技资金的情况。

二、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会搜科技之资金,也不要求会搜科技为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会搜科技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三、上述承诺在会搜科技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且本人为会搜科技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2)公司现有全部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3)前述有关议事规则、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制度》均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制度的措施已得到切实履行。

(五)同业竞争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黄清,除投资会搜科技之外,高黄清还投资了黄清投资。黄清投资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投资其他企业的情况。

2.2016年1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本单位、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本单位控股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会搜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单位、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会搜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若会搜科技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单位、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会搜科技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会搜科技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以本人/本单位对会搜科技的影响力或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会搜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人/本单位、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会搜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本单位承诺向会搜科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5)本承诺函构成对本人/本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016年1月14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目前本人/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与会搜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会搜科技不存在同业竞争。

(3)本人/本人的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会搜科技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会搜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4)本人/本人的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愿向会搜科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同业竞争出具了承诺,该承诺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公司规范同业竞争的措施充分、合理,并得到有效执行,不影响公司经营。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知识产权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1. 商标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名下已获授权的商标有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商标注册号 核定项目 有效期

1 8052207 第25类 2011.3.7-2021.3.6

2 11933914 第3类 2014.6.14-2024.6.13

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人仍为有限公司,公司正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手续。

2. 软件着作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已获授权的软件着作权有11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号 着作权人 权利取得方式 软件名称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日期

会搜图片搜索引擎

1 2012SR028734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2011.1.20 2012.4.13

系统V1.0

会搜微博系统

2 2012SR028735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2011.10.20 2012.4.13

V1.0

会搜新闻网系统

3 2012SR028736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2011.12.20 2012.4.13

V1.0

会搜商务网平台管

4 2012SR046959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理系统[简称:会搜 2011.8.16 2012.6.5

商务网系统]V1.0

会搜生意经问答系

5 2012SR057585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统[简称:会搜生意 2011.8.1 2012.7.2

经]V1.0

会搜商务搜索引擎

6 2012SR057681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软件[简称:商务搜 2011.8.20 2012.7.2

索]V1.0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会搜阿凡提微商城

7 2015SR254456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2015.9.16 2015.12.10

软件V2.2

会搜微团购系统软

8 2015SR254516 会搜有限 原始取得 2015.9.25 2015.12.10

件V1.0

会搜APP系统软

9 2014SR118280 盈搜科技 受让 2013.9.14 2014.8.12

件V1.0

会搜微商系统软件

10 2014SR118290 盈搜科技 受让 2013.10.18 2014.8.12

V1.0

盈搜汇好商城系统

11 2015SR254495 盈搜科技 原始取得 2015.7.18 2015.12.10

软件V1.0

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人仍为有限公司,公司正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手续。

3. 域名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nnic.net.cn/)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已获注册的域名有11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所有人 生效日期 到期日期

1 huisou.com 会搜有限 2007.02.25 2020.02.25

2 huisou.cn 会搜有限 2007.03.21 2017.03.21

3 laifo.com 会搜有限 2010.08.12 2016.08.12

4 huisouemail.com 会搜有限 2012.09.05 2016.09.05

5 huisoumail.com 会搜有限 2012.09.05 2016.09.05

6 unionapp.org 会搜有限 2013.06.07 2017.06.07

7 appxiuxiu.com 会搜有限 2013.09.09 2016.09.09

8 afantisoft.cn 会搜有限 2013.12.06 2016.12.06

9 jiujinzhao.com 会搜有限 2014.02.26 2017.02.26

10 ihuihao.cn 汇好生物 2015.05.15 2016.05.15

11 afantiwfx.cn 汇好生物 2015.05.28 2018.05.28

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上述资产的所有权人仍为有限公司,公司正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手续。

经核查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书,并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h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ttp://sbj.saic.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nnic.net.cn/),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取得方式合法,均在有效期内,不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的知识产权均为公司自主申请,不存在对他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四)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无对外长期股权投资。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公司拥有办公、车辆等生产经营设备。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均在正常使用中。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六)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披露外,公司对其上述所列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制,不存在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公司租赁房屋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存在以下租用房屋的情形:

1.公司与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公司租用位于九盛路9号A07幢5、6层的房屋,总面积为1,750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31元/月,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

2.公司子公司盈搜科技与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公司租用位于九盛路9号A07幢4层的房屋,总面积为875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31元/月,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承租的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九盛路9号A07幢的房屋,其6层部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租赁行为存在的瑕疵: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1月14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如下:“若因产权瑕疵导致公司被迫更换办公生产场地的,将全额补偿公司办公生产场地因搬迁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诺一年内完成搬迁事宜,不再将该建筑用作主要办公生产场所,公司办公人员搬迁至五楼办公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②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说明》,“兹有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九盛路9号A07幢5、6层房屋(总面积为1,750平方米)租赁给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租赁合同期限(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届满前,该部分建筑未列入拆迁范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临时建筑作为办公用房,存在瑕疵,但鉴于:(1)公司使用该临时建筑仅用于办公,搬迁简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2)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杭州市江干区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杭州江干科技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的情况说明》,确认:该部分建筑在《房屋租赁协议》有效期内未列入拆迁范围;(3)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书》,确认若公司因产权瑕疵导致公司被迫更换办公生产场地的,将全额补偿公司办公生产场地因搬迁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承诺合法有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情形不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1)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除本《法律意见》披露外,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被抵押、质押、被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合同均正常履行,且不存在纠纷。公司的采购合同金额较小,现选取1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序号 合同对象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元) 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框架合同,报告期

杭州绿盛网络科技 绿盛品牌“功 内已预付

1 2015.8.5 履行中

有限公司 夫牛肉”产品 600,000.00元采购

款。

框架协议,报告期

温州戚氏康健生物 “把根留妆

2 采购580,062.64 2015.6.2 履行中

科技有限公司 洗发系列产品

2.重大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合同单个金额较小,几千到十几万不等。现分类选取单个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万元的合同,具体如下:

期间金额 履行情

序号 合同对象 订单标的 签署日期

(元) 况

1 上海民联机械密封件有限公司 UNIONAPP 100,000.00 2013.12.8 履行中

B2B固定排

2 临安市无他食品厂 100,000.00 2013.3.4 履行中

名服务

3 新昌德力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UNIONAPP 150,000.00 2013.12.3 履行中

4 永康市东城华奇日用品经营部 UNIONAPP 50,000.00 2013.8.31 履行中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报告期内对公司影响较大的重大合同,均为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上述重大合同内容属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未发现潜在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二)公司是由会搜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会搜有限签订的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依法由公司承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侵权之债,不存在由于担保、诉讼等事项引起的或有负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和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其形成合法有效。

十三、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公司股本变化参见本《法律意见》第七节之“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上述历次增资行为的程序、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节披露的情形外,公司设立至今无其他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行为。

(三)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2015年12月3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召开了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名称、公司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经营管理机构、公司利润的分配、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方面都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业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2016年1月14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了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待公司股票挂牌后适用《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股份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经履行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1.根据公司现行章程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等经营管理层,其组织机构详见本《法律意见》第五节。

2.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3.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五名

董事组成。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4.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占全体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5.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

责。

6.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总经理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设财务总监一名。

7.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推荐之董事、监事成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现任董事长;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现任监事会主席由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6年1月14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上述内控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方面与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致,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符合有关规定。

(四)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并经本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各次会议的通知、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法律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成立至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五人;监事会成员三人,其中一人为职工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人,财务总监一人,其中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具体简历情况如下:

1.董事

(1)高黄清,男,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3年至2005年任苏州世纪辰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渠道总监,2006年至2009年任苏州易之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0年至2015年任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2)何耀东,男,197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8年至2002年任职于宁夏青铜峡市城建监察大队,2002年至2009年任北京四中网校区域代理销售主管,2010年至2015年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3)陈丹,女,198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7月至2010年9月任杭州威格仪器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0年10月至2015年任有限公司业务副经理。现任公司董事。

(4)冯江生,男,1990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至2015年任宁波金刚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PHP开发,2015年至今任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有限公司PHP开发总监。现任公司董事。

(5)周密林,女,1978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1月至2005年任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5年至2009年任浙江中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9年至2013年任杭州坤正和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至今任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 监事

(1)王斌,男,198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5月至2015年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徐顺楷,男,1988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9部队班长。2014年3月至2015年任有限公司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3)刘丽,女,198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任杭州宝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助理,2012年4月至2015年任有限公司客服。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1)何耀东,现任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2)周密林,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简历同上。

4.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1. 201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高黄清、

何耀东、陈丹、冯江生、周密林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王斌、徐顺楷为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刘丽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2.201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高黄清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聘请何耀东为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何耀东提名,聘任周密林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3.2015年1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斌为监事会主席。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本所律师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查询了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等网站,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最近24个月内未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最近两年内,未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的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竞业限制的情况

根据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方均未与任何单位签署有关保密及竞业限制的协议。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二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除董事冯江生、监事徐顺楷及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密林以外,其他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入公司的时间均已超过两年,已超过竞业限制义务法定最长期限。董事冯江生从事的是PHP开发总监岗位,进入公司的前一个任职单位为宁波金刚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计算机网络安装等,根据本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未与宁波金刚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故不存在竞业限制的情形;监事徐顺楷从事的是经理职务,进入公司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3049部队的班长,不存在竞业限制的情形;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密林从事的是财务总监岗位,进入公司的前一个任职单位为杭州坤正和实业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不存在竞业限制的情形。

根据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等网站,未发现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记录。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与任何单位有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八、公司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4563038491Y的《营业执照》,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纳税义务。

(二)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适用的相关法规、政策情况如下:

1.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公司现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17%、6%[注]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注:公司与子公司杭州盈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应税劳务按6%税率计缴增值税;子公司杭州汇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按17%税率计缴增值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2015年第一批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企业变更名单的通知》(浙经信软件〔2015〕72号),子公司杭州盈搜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子公司杭州盈搜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为获利年度,故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减按1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政府补助款项共计1,469,900元,具体项目如下:

1.2015年1-10月:

项目 来源 金额(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

房租返还 366,900.00

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

优秀成长企业奖励费 30,000.00

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雏鹰计划 江干区科技局 200,000.00

杭州市信息服务业发展资助

江干区财政局 111,000.00

项目

2.2014年度:

项目 来源 金额(元)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

房租返还 299,000.00

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江干区文创产业项目资助金 江干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30,000.00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

优秀成长企业奖励费 10,000.00

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3.2013年度:

项目 来源 金额(元)

文化创意产业优秀示范企业奖励 江干区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 20,000.00

中介服务费补贴 江干区科技局 30,000.00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

高新企业奖励款 50,000.00

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

房租返还 313,000.00

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

优秀成长企业奖励费 10,000.00

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

(四)根据2016年1月4日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和2016年1月5日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江干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1)公司已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该等证照合法有效,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

(3)公司不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公司的环境保护、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中规定的重污染行业分类,重污染行业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纺织、制革。其中,轻工行业中包括造纸(含废纸造纸)。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无“三废”排放,公司不属于污染性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劳动用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社保缴纳记录及情况说明,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公司(包括子公司)有在册员工140人。

根据公司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凭证,至2015年10月31日止,公司为71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未缴纳社保员工69名,其中52人出具了《职工自愿放弃购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声明》,17人为新入职的员工,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将在手续办理完成后缴纳,同时公司为23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为充分保证公司员工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果公司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本承诺函出具日以前的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2016年1月11日出具《征信意见书》,确认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0日未发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三)安全生产

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公司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业务不在上述范围,因此无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2.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不存在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申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3.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移动互联网软件开

发及销售,日常业务环节不涉及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亦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

4.杭州市江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确认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自2013年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有责事故,未受到任何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开发与销售业务无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不涉及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

(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未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公司安全生产事项合法合规。

(四)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

杭州市江干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1月5日出具《证明》,确认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在该局管辖范围内尚未发现公司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也没有发现公司因违法经营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自成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十、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公司确认,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近两年的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书、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公司有1宗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涉及总金额14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涉及金额

序号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诉讼阶段

(元)

1 方学锋 会搜有限 2015.8.25 合同纠纷 140,000 一审进行中

上述未结诉讼案件涉及的总金额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营业收入相比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所律师认为,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近两年内的行政处罚

1.安全生产

杭州市江干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自2013年至今未发生安全生产有责事故,未受到任何处罚。

2. 本所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等网站,未发现公司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行政处罚行为。

(2)公司不存在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工商、质检等合规经营方面的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问题和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并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须的批准程序。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股票挂牌申请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尚待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审查同意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正本六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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