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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新方针

来源:香港证监会 2019-11-06

  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取新方针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立场书 ,阐明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注1)。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注2)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注3)。点击查看>>香港证监会立场书

  立场书强调,证监会只会向能够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平台营运者发牌。这些标准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但同时纳入了额外规定,以处理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风险。

  举例来说,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注4)。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监管机构需对创新科技带来的效益持开放态度,但亦应作好准备,解决某些金融科技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我们决定推行这个新的监管框架,是因为这显然切合公众利益,让投资者能够选择在受到妥善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买卖。”

  证监会的新监管框架符合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建议(注5),并将有助投资者识别哪些交易平台同意接受规管或监督。然而,证监会希望阐明,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将不会受到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相同监管制度所规管。此外,如平台仅买卖不属于香港法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或代币,证监会便无权向该平台批给牌照或对其进行监管。

  本会今天亦发出了声明,告诫投资者注意与购买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注6)有关的风险,原因是这些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高度杠杆化和容易出现极端价格波动。

  备注:

  1、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一份声明,阐述有关可能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虚拟资产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例子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及“数码代币”。

  2、证券型代币为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

  3、营运者如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便会受到证监会的规管,并须就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

  4、证监会于2017年9月29日推出监管沙盒,为合资格企业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以便它们使用金融科技来进行受规管活动。

  5、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于2019年5月发表一份谘询报告,为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具有法律监管权限的司法管辖区,列出了多个主要考虑因素及建议一系列相应措施。

  6、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普遍是容许投资者就虚拟资产在某个未来日期的价格进行投机活动买卖的工具。

  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希望告诫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购买虚拟资产(例如比特币)期货合约1 的相关风险。

  虽然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各具不同的条款和特点,这些合约普遍是容许投资者就相关虚拟资产在某个未来日期的价格进行投机活动的工具。由于这些期货合约大部分都不受监管及高度杠杆化,故被认为具有极高的风险。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相关风险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下的虚拟资产价格极端波动。由于相关虚拟资产难以估值,因此为投资者在对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进行可靠估值方面带来重大挑战。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高度杠杆化性质亦令投资者所面对的风险倍增。此外,这些产品的复杂性和固有风险可能会令一般投资者难以理解。

  不时有报道指出,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涉及操纵市场和违规活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并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台曾经被投资者批评,指其在期货合约的生命周期内改变交易规则,例如中止买卖或取消交易,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属违法

  为处理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有关的固有风险,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部分监管机构一直对相关活动进行积极审视及考虑采取介入行动,例如完全禁止向散户投资者销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

  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在未获适当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发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及/或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或《赌博条例》(第148章)。

  视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形式,它们可能会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除非某项豁免适用,否则任何人士若营运销售或买卖“期货合约”的平台,都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认可。

  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亦可能被诠释为《赌博条例》所指的差价合约。“差价合约”一词在该条例中被界定为“一份协议,其目的或作用是依据任何种类的财产的价值或价格的波动,或依据一个指数或就该目的而在协议内指定的其他因素的波动,以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除非《赌博条例》明文认可,所有赌博活动在香港都是违法的。

  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有关条文的人士可能会被检控,一经定罪,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对投资者的告诫

  投资者应注意,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在香港可能是违法营运。此外,证监会已多次提醒投资者,投资虚拟资产可能会令其面临各种重大风险,特别是流通性不足、价格高度波动及潜在的市场操纵活动。正如上文所概述,投资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时,这些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如有查询,请联络证监会金融科技组(fintech@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中介机构部

(文章来源:香港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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