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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新材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被监管责令改正

来源:新浪 2018-12-20

新浪财经讯 12月20日,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计提预计负债、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被江西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江西证监局发现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计提预计负债。2014年3月19日,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汉威)与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新材)、控股股东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华华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17,000,000元。2013年-2014年,江西汉威向大华投资集团公司账户汇入17,000,000元,上述借款在大华投资集团财务核算中挂“其他应付款”。2016年,江西汉威起诉大华新材、大华投资集团、孙华华未偿还借款,2016年4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大华新材承担债务11,360,00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大华投资集团归还1,600,000元,截至2016年末借款本金余额为9,760,000元。2018年4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由大华新材向江西汉威偿还借款本金9,760,000元及利息,大华投资集团、孙华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未计营业外支出,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上述事项造成公司2016-2017年多计利润总额9,760,000元、少计负债9,760,000元,对2016年当期净利润影响23%。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2016年12月23日,大华新材以“付货款”名义向万载县金玉带矿业有限公司转入1,700,000元,其中600,000元经自然人施展转手,汇入孙华华账户。同日,大华新材再次以“付货款”名义向万载县金玉鑫矿业有限公司转入1,360,000元,经施展转手,其中200,000元汇入孙华华账户,500,000元汇入倪金珠(孙华华之妻)账户。截至2018年7月12日,以上原材料采购未见入库。上述问题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规定。

三、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1.2016年3月29日,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大华新材逾期支付两笔融资租赁款,涉诉金额分别为79,026,642.57元、65,745,738.43元。2016年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7年8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公司迟至2017年9月15日披露上述涉诉事项。2.2018年1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3.830,-0.01,-0.26%)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起诉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涉诉金额105,250,000元(不含利息),公司迟至2018年8月29日披露上述涉诉信息。上述事项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四条“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十二)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规定。

江西证监局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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