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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迪数字多处违规被处罚:三位高管集体喊冤

来源:中金在线 2018-07-28

由于虚增2015年和2016年的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信披违规以及在出售资产中弄虚作假,温迪数字、公司董事长关丽芬、原财务总监王立军、原董秘罗淑妮被广东证监局分别处于60万、30万、20万和10万元罚款。

对于这个处罚,三位高管集体喊冤,称自己不知情。温迪数字更是找个奇怪的理由,称对于本次处罚缴付困难,且公司对其认定的主要违规事实存在异议,拟委托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该公司存在多处违规:虚增2015年和2016年的三项财务数据、信披不合规以及在出售资产中弄虚作假。

《行政处罚决定书》列出详细违规清单:

(1)、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2015年,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1,850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12,170.43万元的15.2%,虚增营业收入1,745.2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11,708.4万元的14.91%,虚增利润总额1,745.2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529.42万元的69%。

(2)、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2016年上半年,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3,583.33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14,863.64万元的24.11%,虚增营业收入1,635.2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9,169.69万元的17.83%,虚增利润总额1,635.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141.92万元的143.2%。

(3)、2016年10月20日,温迪数字发布了《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6-102),《股票发行方案》引用了2015年年度报告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其中虚假披露销售收入1745.28万元,利润总额1745.28万元。

(4)、2016年12月30日,温迪数字发布了《出售资产的公告》称将2015年、2016年的签订的9份业务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4,000万元打包转让给广州市我最红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最红投资)并基于双方协议回收3,800万元。

经查,上述债权转让款实际上为温迪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关丽芬向我最红投资个人股东的借款。温迪数字《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5)、信披违规: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讼涉案金额为4,000万元;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未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辞职事项。

对于2年年报财务数据出现问题,公司称是由于公司旗下孙公司广州娱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副总经理吴某某在职期间利用其负责《遇见男神》电视节目招商工作的职务便利,涉嫌收取并侵占公司财产,以及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温迪数字和娱悦文化的合法权益、商业信誉及社会声誉。

面对确凿的证据,温迪数字以及三位高管却不认罚,分别请求不予处罚。温迪数字和关丽芬更是列出6大理由,不过,最终被广东证监局驳回。

(1)、温迪数字、关丽芬及其共同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第一,温迪数字、关丽芬对虚假合同、伪造公章不知情,温迪数字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审计师对收入、应收账款的函证结果,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

第二,《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主观意图是保护公司利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原因有疏忽大意、未取得《质押合同》原件等,并非故意拖延或隐瞒。

第三,即使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温迪数字违法情节轻微。

第四,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温迪数字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公司股份没有交易,本案所涉事项均及时纠正并补充信息披露,未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危害后果。

第五,如果温迪数字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为温迪数字出具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新三板挂牌公司补发公告的行为普遍存在,因此被行政处罚的公司数量很少。

第一,本案并没有认定合同虚假,而是认定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

一是2015年,温迪数字与有关方签订了7份合同,均有对应的项目进度确认书。上述7份合同中,有6份合同温迪数字未履行任何义务,且温迪数字未收到任何合同项下的款项,据此认定温迪数字虚增应收账款1,8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745.28万元(不含增值税)。

二是2016年上半年,除2015年签订的、尚未到期的1份合同外,温迪数字与有关方分别又签订了1份合同。温迪数字在未取得项目进度确认书、未收到任何合同项下的款项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据此认定温迪数字虚增应收账款3,583.33万元(2015年应收账款、2016年上半年新增应收账款的合计数),虚增营业收入1,635.22万元(不含增值税)。

第二,其所称的主观意图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所称的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非法定免责理由。温迪数字部分未及时披露事项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法定要求,温迪数字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第一时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温迪数字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第四,本案中,温迪数字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第五,公众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会计责任,与其所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当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或者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本案系广东证监局对温迪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如有其他主体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广东证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或者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2017年,温迪数字陆续发布公告,对财务数据及重大事件进行了更正及披露,系发生在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后,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之前,广东证监局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予以考虑。

(2)、原财务总监王立军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自己不参与合同谈判、履行等各交易环节,仅在合同签署环节,按公司流程对合同作形式审查,对虚假合同不知情。温迪数字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审计师对收入、应收账款的函证结果,确认的收入符合会计准则。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王立军作为时任温迪数字财务总监,应当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提出的不直接从事业务、未参与、不知悉虚假合同事项、相信专业机构的意见和报告等申辩意见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也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

(3)、原董秘罗淑妮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自己主观上积极履职,在职权范围内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未及时披露是受客观方面限制。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协调各方,为案件最终处理做出了有益贡献和积极影响,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罗淑妮作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在陈述、申辩阶段未能举出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的证据,其提出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对温迪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其配合广东证监局调查工作的行为,在量罚时予以考虑。

最终,广东局决定:对温迪数字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关丽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罗淑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温迪数字表示,鉴于对于本次处罚缴付困难,且公司对其认定的主要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并拟委托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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