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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书的全称: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较大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对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较大火灾事故情况谎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并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种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壹佰伍拾万元,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处罚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0.24%、营业收入的0.15%、净利润的5.35%,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罚款,公司经营未受重大影响。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唐山市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唐丰南)安监罚[2018]二队0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