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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通食品未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新浪 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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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端新浪财经讯 8月22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广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2017年10月18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复天实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其转让保通复天(上海)食品有限公司41%股权。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直至2018年4月26日和2018年5月21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才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并披露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18年3月,因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海市分行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相关诉讼并于2018年4月10日向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该项诉讼涉及金额1.02亿元,占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86%,达到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诉讼标准。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18年7月31日才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重大诉讼事项。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2017年年度报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披露不准确。经查,2017年末,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大股东北海利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同公司)持有公司1.77%股份。利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庞春娟与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春远、庞春国为兄妹关系,利同公司与公司股东庞春远、庞春国存在关联关系。该情形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公司股东中,庞春远与庞春国为兄弟关系,庞春远为公司法人股东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北海鑫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2%的股权。除此以外,公司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符。二是2017年年度报告中合并报表范围披露不准确。广西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网络)成立于2017年2月9日。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保通网络100%股权,并且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庞春国同时兼任保通网络执行董事、总经理。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通网络构成实际控制,但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未将保通网络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也未披露保通网络为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表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北海保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要引以为戒,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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