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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在莱芜市莱城工业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
2、《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8
年4月1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刊登了《山东奔速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8年5月11
日上午9时在莱芜市莱城工业区汇河大道以北、莱城大道以西公司一楼会议室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记录、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所持股份为5,470万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100%。金杜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金杜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
8、《关于〈公司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